什麼是
CRS
?
CRS
是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
“
統一報告標準
”
,它是
2014
年
7
月
OECD
釋出的: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
AEOI
標準,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推出的,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資訊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透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
CRS
的制定建立在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FATCA
)和歐盟儲蓄指令等資訊共享法規基礎之上,除了
CRS
外,
AEOI
標準還包括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
CAA
,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
CRS
看上去好可怕,那它到底查誰!?
1
、境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這些資產將依據
CRS
協定,披露給本國的稅務局。比如近年來,很多人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購買香港大額保單
(
具有現金價值的
)
。而現在香港也簽署了
CRS
協定,香港的保險公司要將境內的大額保單資產資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2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在所謂殼公司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是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
“
消極非金融機構
”
。前面介紹過,
CRS
是穿透實施,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個層面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3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CRS
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是一次大危機。之前,很多老闆的運作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大多會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就直接進入到境外的公司賬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的優惠。但
CRS
會導致其在境外開立的公司金融賬戶資產被披露和穿透,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鉅額收入,不僅面臨的是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問題,更重要的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有
25%
企業所得稅問題,過去可能長達十年都沒交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成本可能高達
40%
。
4
、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
中國首批富豪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等,都成為這次
CRS
簽約國。
CRS
在兩種情況下會對信託造成影響:當該信託為申報金融機構;當信託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並在申報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屆時,將根據信託架構內的該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託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別進行資訊彙報,最終是彙報給中國大陸稅務當局。另外,不是所有的資產都會受到
CRS
的影響,如果信託下的資產全都是房產或者遊艇等實物資產,那麼這個信託可能不會受到
CRS
的絲毫影響,因為其自身很難被分類成金融機構,而且也不與其他的金融機構存在關聯。當然,家族信託的本質功能不是避稅工具,而是財富傳承及債務風險隔離。
5
、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國家公務員被查出在海外擁有大量財產,那很可能要面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調查。
6
、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7
、財富管理從業人員
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理財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A
一方面,
CRS
實施顯然會帶來客戶資產配置地域及型別的改變,對有些行業有所衝擊,客戶一定要考慮將原來既有金融資產要不要改換財產型別,而且還會對將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有所顧慮,最起碼客戶是需要對資金收入合法化、換匯出境合法化、納稅義務完成合法化都做好準備才敢作境外資產配置的。
B
另一方面,按照
CRS
落地執行細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機構詢問其服務客戶的情況,同時也有一定的職業風險(因為
CRS
標準規定,如果金融從業人員誘導客戶作虛假陳述或是欺騙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未如實陳述,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坐牢)。從此,客戶經理或保險代理人與客戶相處交流關係就變得敏感而微妙起來,對自身的職業風險防範也會一個重要課題。
接下來,糾正一些你知道的或者不知道的關於
CRS
的認知誤區。
誤區
1
:
CRS
會曝光我所有的資產!
CRS
自動交換的是所有個人和企業金融賬戶
(
包括存款賬戶、託管賬戶、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年金賬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和債權等
)
的涉稅資訊。而非金融資產資訊,如房產、遊艇、古玩、珠寶字等都不在資訊交換的範圍內。
但值得注意的是,
CRS
本身所規定的內容是可以變化的,目前來看,非金融資產資訊是不用交換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未來一直不被交換,就像,暫未加入
CRS
行列的國家,也不意味著以後就不加入了。比如,很多人都去做臺灣賬戶,因為臺灣不是獨立的政府機構也就不能參與到
CRS
的大圓桌來,但是,臺灣從
8
月
8
日也正式釋出了
CRS
草案。所以,非金融資產賬戶資訊也只是暫時不在交換的範圍內,未來是否要被交換,還是個未知數。
誤區
2
:
CRS
、
CCRS
資訊交換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CRS
增加的不是稅收負擔,而是個人稅務的透明度,在個人申報之前,稅務部門就能掌握納稅居民的資產狀況,它旨在打擊的是跨境金融賬戶的逃避稅行為,並不會增迦納稅人的稅負。
CRS
是各國、各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當然,前提是你正常繳稅,那你什麼都不用擔心,如果你想避稅,那是另一回事了,下面我們會單獨講這個部分)。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資訊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CRS
下,對於各國間自動交換的涉稅資訊,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實施相應的後續管理措施。
誤區
3
:錢放到非
CRS
參與國就可以繞過
CRS
,比如美國不在
CRS
之列?
美國並沒有簽署
CRS
。這是因為,美國已經根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FATCA
,也有稱肥貓法案
)
實施了自己的財務資訊收集體制,專門針對美國人的海外金融資產,所有其他國家都須每年向美國政府提供財務資訊。從
2014
年開始,這些財務資訊就已經回收美國了。因此,美國目前沒打算,或者說也沒必要採納
CRS
。目前,世界上大概有近十萬家金融機構都已經在自動根據肥貓法案的要求,向美國政府提供他們那裡美國人的金融賬戶資訊。另外,特朗普上臺後,有訊息稱,肥貓法案可能會被廢掉。而強勢的特朗普並不一定會簽署
CRS
。
2016
年美國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上川普被提名為美國總統競選人的同時,共和黨還發布了
2016
共和黨政策綱領,其中,有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論述中就明確提出要廢除
FATCA
。有陰謀論者猜測這是美國政府故意為之,目的就是為了讓全世界的財富都流到美國,因為雖然美國政府對自己的避稅者深惡痛絕,但是對國外過來避稅的富人是敞開懷抱的。
事實真是這樣嗎?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看。
香港居民李小姐在美國設立了一個基金
A
,由美國的一家基金公司來管理,同時在韓國設立了一個基金
B
,由韓國的一家基金公司來管理。
A
和
B
都在英國的金融機構
C
擁有金融賬戶。儘管
A
和
B
在
CRS
下都應屬於投資機構類別,但是
C
在對其賬戶持有人
A
和
B
進行識別的時候,所採取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對於基金
A
:美國被英國政府列為非
CRS
參與國,那麼
A
雖然本質上是投資機構,但卻會被分類為被動非金融機構,
C
需要穿透基金
A
找出其最終的實際控制人,即香港居民李小姐。對於基金
B
:韓國屬於
CRS
參與國,由於
B
基金屬於投資實體(金融機構的一種),那麼
C
對
B
無需進行操作,因為
CRS
下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是豁免申報的。(
B
基金自己作為韓國的投資機構,韓國基金公司會去識別其賬戶持有人李小姐的身份資訊。)由此可以看出,即便美國不參與
CRS
,但是美國的投資實體類金融機構在這
101
個
CRS
參與國進行投資並擁有金融賬戶時,躲在美國投資實體後面的控制人同樣也會被識別出來。
既然金融資訊自動交換隻是存在於
CRS
參與國,非
CRS
參與國不用交換資訊,那我是不是可以把資產轉移到非
CRS
參與國呢
?
美國沒有加入
CRS
,那我是不是可以把海外資產放在美國反而更安全呢
?
可以肯定的是,把錢放到非
CRS
參與國並不是個好辦法。像美國,雖然沒有加入
CRS
,但美國的
FATCA(
美國稅收遵從法案
)
可以說就是
CRS
的祖師爺!美國早在
6
年前就開始與全球大部分國家簽訂雙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了。未來美國是否會與
CRS
參與國交換金融賬戶資訊還未可知,而且別忘了,美國還有高額的遺產稅。
除了美國,如朝鮮、菲律賓、甚至一些政局不穩定的中東國家等,雖然這些國家都沒有參與到
CRS
來,但是因為都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或者政局動盪,搞不好哪天一波金融體系動盪或者一把戰火讓你的資產打水漂,所以並不適合配置金融資產。全球資金產配置是為了選擇能夠為資產保值增值的市場,如果單純為了規避
CRS
而將資產轉到不成熟的市場去本身就是捨本逐末。當然,如果既能保證資產安全,又能合理規避稅務,最好不過了
!
誤區
4
:只要我在境外金融機構開戶時用的不是中國身份證,那麼金融機構就不會認為我是大陸的稅務居民,而把我的資訊披露給稅局。
金融機構在識別一位客戶是哪一個國度的稅務居民時,首先要看他用什麼證件開的戶,是用的美國綠卡?香港身份證?但是,判斷一個客戶到底是哪國的稅務居民不僅僅是看他用什麼證件開戶,而是要綜合判斷,這綜合判斷多達六個要素,具體包括:
(
一
)
賬戶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證明
;
(
二
)
賬戶持有人的境外現居地址或者郵寄地址,包括郵政信箱
;
(
三
)
賬戶持有人的境外電話號碼,且沒有我國境內電話號碼
;
(
四
)
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向境外賬戶定期轉賬的指令
;
(
五
)
賬戶代理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境外地址
;
(
六
)
境外的轉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並且是唯一地址。轉交地址是指賬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寄給轉交人的地址,轉交人收到信函後再交給賬戶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賬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暫時存放的地址。我們以匯豐銀行為例。
根據
CRS
規定,匯豐將要求客戶提供:
姓名/名稱
地址
出生日期(適用於獨資經營者及控權人)
稅務居住地
稅務編號
註冊地/成立地(適用於實體)
實體類別(適用於實體)
特定類別實體的控權人類別(適用於控權人)
看完上述條款就明白了,只單純的提供境外身份證明不能證明你不是我國的稅務居民,金融機構會綜合判斷你為哪裡的稅務居民,從而將海外金融賬戶資訊披露給我國稅務局。
誤區
5
:
CRS
推行,只會披露海外移民客戶的金融賬戶,不會導致不移民的中國高淨值人士的資產曝光
?
很多人認為,
CRS
只是針對非居民金融賬戶調查,就是移民的人或者外籍人士在中國才會面臨調查披露的風險,中國高淨值客戶是不會面臨被披露風險的。
可不要心存這樣的僥倖啊。要知道,當中國大陸和香港開始實施
CRS
的時候,其它的
CRS
參與國也在同步操作
CRS
呢。對於我國在海外配置了金融資產的高淨值客戶來說,他們在海外的金融賬戶資訊都將自動把中國人的海外資產報給中國稅務局。所以,大家千萬不能掩耳盜鈴,認為
CRS
不會導致不移民的中國高淨值人士的資產曝光。
還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
CRS
下,如果您名下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一家
“
消極非金融機構
”
,那麼不僅您以離岸控股公司名義在境內外開戶的金融資產會被披露,而且該離岸控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穿透到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