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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臺諫制度是怎樣的,秦檜又是怎樣利用臺諫制度打擊異己的?

宋朝的“臺諫制度”其實應當算是較為完善的一種監察、諫言系統,不過到了秦檜這種人的手中,反而淪為了排除異己、打擊報復的一種有力武器,甚至連威脅到自己的黨羽也不放過。而其所採用的方式,便是透過臺諫官員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對其進行誣告,然後想方設法的坐實,從而實現自己的目的。

在宋朝之前,“臺”官和“諫”官是各有所司的,通常以負責監察糾彈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等稱為臺官,而將負責諫言的諫議大夫、拾遺、補闕、司諫、正言等稱為諫官。而到了宋朝之後,臺諫開始合一,兩者事權混為一談,諫官也有權對百官進行監察。

《宋史》有載“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朝廷決議政事,臺諫擁有否決權;君主又過失,臺諫可以予以制止;百官犯錯,臺諫可以予以批評彈劾。可以說,宋朝的臺諫制度適用於選拔官員、議論政事、監察百官各個方面,而且對君權和相權都擁有獨立的監察權力。可以說,這是一套極為完善的監察、諫言系統。

而宋朝的文武官員,一直以來也都嚴格遵循著這套“臺諫制度”。凡是被彈劾的官員,不論官職多大,都會主動“停職待參”,如果真的查出問題,那麼不論問題大小,這些官員均會“自請軍州”,也就是主動申請降職,調到偏遠地區任職。反之,一旦發現被彈劾官員沒有問題,那麼臺諫官員同樣也會“自請軍州”,降職到偏遠地區。這可以說是雙方都遵守的一種遊戲規則。

同樣因為如此,這些臺諫官員一旦被權奸佞臣所掌控,那麼帶來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這套完備的監察系統便會迅速淪為他們打擊政敵、排除異己的工具。

《宋史·秦檜傳》中便對秦檜利用臺諫制度打擊異己進行了記載,如果對手有把柄在自己手中,那自然好說,而對於“無罪可狀”之人,便會強加罪名,

“不過曰謗訕,曰指斥,曰怨望,曰立黨沽名,甚則曰有無君心”

,總之是沒有條件也要創造條件的將對方扳倒。

張浚便曾被秦檜利用臺諫制度進行過打擊,岳飛死後,張浚獨掌樞密院,秦檜害怕對方威脅到自己,於是唆使黨羽江邈“論其罪”,以“圖謀篡奪皇位”的罪名對其進行彈劾,宋高宗趙構雖然出面擔保張浚“無謀反之事”,使得秦檜並沒有得逞,但仍然不太放心將軍權交給武將掌握,於是趁機將張浚罷免,秦檜雖然沒有成功將張浚置於死地,但還是達到了排除異己的目的,“由是中外大權,盡歸秦檜”。(《三朝北盟會編》)

而在利用臺諫制度打擊異己方面,秦檜甚至連自己的黨羽也不放過,原因便是對方威脅到了自己的權力。範同曾是秦檜的黨羽,正是透過秦檜的舉薦他才能夠成為參知政事(副相),然而範同擔任參知政事之後,範同開始“或自奏事,檜忌之”,眼見曾經的黨羽開始逐漸威脅到自己,於是秦檜便指使万俟卨彈劾範同,言其在收兵權之事上“貪天功以為己有”,於是範同“遂罷與祠”。秦檜仍不滿意,於是万俟卨又繼續彈劾,最終導致範同被“謫居筠州”。(《宋史·範同傳》)

而万俟卨自己也沒有逃過秦檜的毒手,在其擔任參知政事後,開始與秦檜逐漸交惡,於是秦檜便指使言官李文會、詹大方接連上奏彈劾万俟卨,万俟卨被迫請辭,宋高宗則令其出守外地。秦檜對此仍不滿意,於是指使給事中楊願繼續歷數万俟卨之罪,万俟卨最終被罷職,不久後被貶到歸州(今湖北秭歸)居住。

秦檜利用臺諫制度打擊政敵的事情簡直多不勝數,原本用來監察百官、糾正時弊的良性制度,制度本來無可厚非,主要還得看使用之人,這種制度一旦落入秦檜這樣的奸佞手中,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