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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千尺不給公孫綠萼留遺產?對簿公堂!

有“鐵掌蓮花”之稱的裘千尺,乃是裘千丈、裘千仞之妹。貴為鐵掌幫三小姐的裘千尺年輕時是一位美人,師承其二哥鐵掌幫幫主裘千仞,武功也甚是高強,但因得全家寵愛,性格有些暴躁任性。

那日,裘千尺因與哥哥發生爭執,一氣之下便離開了鐵掌山,四處雲遊。遊蕩數日,偶然間闖入了絕情谷,遇見了谷主公孫止。只見那公孫止面目英俊,舉止瀟灑,為人謙謙有禮,兩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婦,不久生下女兒公孫綠萼。

裘千尺自幼跟隨哥哥習武,武功自然比公孫止更高一籌,看丈夫的祖傳武功“自封穴道之法”和“陰陽倒亂刃法”有頗多缺點,便苦心改良,使其變得完善且更為厲害,公孫止的功力也因此直逼江湖一流高手。

本該是琴瑟和鳴的夫婦二人,卻因為裘千尺自覺有恩於丈夫,時常對他隨意辱罵,嚴加管束,導致兩人矛盾叢生。

在公孫綠萼童年的記憶中,父母的關係一直都不怎麼好。十多年來,兩人因為離婚和財產分配的問題數次對簿公堂。最大的爭議還是兩人結婚後置辦的一處住房。

幾輪討論過後,裘千尺和公孫止商定,誰照顧孩子,誰就獲得房產。公孫綠萼最終由母親裘千尺撫養,房子自然也歸了裘千尺,為此,她向公孫止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價款作為補償。

沒想到,一段時間後裘千尺再次叩響了衙門的大門,要求變更撫養權,將女兒交還給公孫止撫養。公孫止當時正在江湖上四處遊蕩,無暇照顧女兒,便拒絕了這一要求。

第二年,重病在身的裘千尺病情不斷惡化,自己治病尚自顧不暇,實在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公孫綠萼,也很難給她應有的照顧和溫暖,於是再次告到衙門,希望由公孫止養育女兒。已經十三四歲的公孫綠萼也表示願意隨父親回到絕情谷生活,衙門這次支援了裘千尺的訴求。

幾年之後,裘千尺重病不治去世,並在去世之前留下遺囑:患病期間,一直是父母和哥哥照料,想到以後只能靠哥哥照顧年邁的雙親,我過世後,房產和名下的所有銀行存款由哥哥繼承。

遺囑上,沒有提到女兒公孫綠萼半句。

雖然公孫止和裘千尺離了婚,但是女兒還是女兒,為什麼沒有留下一點遺產給自己?公孫綠萼心有不甘,向衙門提告,要求分割繼承房產、本人繼承母親銀行存款,“母親過世時,我尚未成年,正在上學,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依法應該得到必要的遺產份額”。

裘千尺去世的時候,公孫綠萼只有十六歲,距離她成年還有兩年的時間。衙門審理後認為,如果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根據普通未成年公眾的常規需求,衙門酌定,按照每年5萬元的標準給公孫綠萼留下財產,共計10萬元,駁回公孫綠萼“分割繼承房產,全部繼承存款”的訴訟請求。

法報君普法小課堂

1、裘千尺想把遺產都留給哥哥,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訂立遺囑嗎?

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但在司法實踐當中,許多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完全從個人好惡、偏愛出發,或者是基於重男輕女的思想,在立遺囑時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逃避對親人應負的責任。

因此,法律在繼承上對遺囑自由進行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公孫綠萼作為法定繼承人,且滿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條件,是有繼承必要遺產的權利的。

2、遺產份額留多少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必要”?

這一方面與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數額有一定的關係,也與應得到“必要遺產份額”的繼承人的具體狀況有關。

公孫綠萼當時尚未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確定“必要遺產份額”的數額,應充分考慮到繼承人在失去被繼承人後至年滿十八週歲止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費用及教育、醫療之所需,原則上起碼應不低於當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衙門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裘千尺還留下了部分債務,這些債務會對公孫綠萼和哥哥的繼承產生什麼影響?

裘千尺的哥哥在繼承遺產的同時,應當一併承擔妹妹的債務,但是這不影響公孫綠萼作為未成年人,應該得到生活費、教育、醫療所需等“必留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4、如果裘千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應該怎麼分配?

若裘千尺未立遺囑,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繼承順序,其女兒公孫綠萼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房產和銀行存款應該歸他們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文以真實案例為原型編輯整理而成,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均為虛構,基本案情及判決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刪和修改。)

感謝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宇文鴻雁律師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援!

作者|武傑 鄒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