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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無理由退貨”不適用於實體店

“喜歡就買,反正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

隨著網購常識的普及,這句話已成為消費者手中的一柄“尚方寶劍”。然而,市民周女士反映,她在一家實體店買了衣服,沒過幾天就發現商家打折降價了,拿去要求退貨或者補差價卻均遭拒絕。周女士十分不解,她認為實體店應該跟網店一樣,7天內無理由退換或者至少給她補齊差價。

消費者

實體店買的衣服 沒多久就降價了

去年“雙十二”活動期間,市民周女士在開太百貨only專櫃購買了多件衣服。由於當時商家在做促銷活動,店員告知周女士,她選中的衣服都是新款,不會參與年末打折活動,“雙十二”活動期間價格已經是最優惠的,於是,周女士很爽快地以相當於六七折的價格買下了這些衣服。然而,沒過多久,周女士再次逛到這家店時卻發現,自己買來還沒來得及穿的衣服居然打了五折。這下,周女士不樂意了,她當即要求店員退貨或者將差價補給她,但遭到回絕,“我當時想著網店不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嗎?怎麼實體店不能退貨?”協商不下的周女士只好向鹿城區“12315”進行投訴。

實體店

親,

無質量問題不退貨哦

“實體店沒有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說法,只有網購店才支援。”only店員告訴記者,當時周女士所購衣服享受的折扣以及後來變動的折扣力度都是公司統一規定的,作為工作人員也只是執行公司規定,並沒有存在故意欺詐行為,因此,只能給周女士做等價換貨處理而不能退貨或者退差價。對此,周女士認為,商家如果有商品無法退貨的情況應提前告知或者提醒。

記者隨後也走訪了商場內多家商戶,得到的結論大體一致,店員表示,如果真有質量問題想退款,可以協商,主要還是以換貨為主。不過,也有部分商戶表示,如果符合條件,可以進行退貨。

消保委:

實體店購物

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實體店的購物只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即產品自售出之日起七天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有額外約定的除外,如果沒有的話,消費者並不能要求商家退貨或是因為價格變動等非質量問題因素而要求商家補齊差價。”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說,“七天無理由退貨”並不適用於實體店購物。

隨著網路購物成為家常便飯,“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法律條款越來越讓消費者吃不準,這條法律條款到底在什麼地方才適用呢?該工作人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採用這些方式購買的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這條法律條款並不適用於實體店購物。” 因此,也提醒消費者在購物前應先諮詢商家是否提供“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文字轉自:溫州商報 作者:胡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