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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嫁妝權歸嫡妻改嫁也能帶走先別做夢,要看你活在哪個朝代

古代女性的嫁妝權歸屬自己?改嫁還能從夫家帶走?先別做夢,看看你生活在哪個朝代,要是元朝以前還行,元朝及以後的明、清時代,還是少歪歪了。

本系列文是講述封建女性在不同時代的嫁妝權,以及在婆家的財產繼承權,不涉及孃家財產。本文是系列文最後一篇,範圍元明清時期。

01,元朝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時間來到蒙古元朝,蒙古人沒那麼多規矩,基本都繼續沿用各民族原有的習慣法,元朝女性的婚俗、婚法以及繼承權利也繼續沿用金、宋舊制。

由於連年戰爭,致使人口銳減、經濟蕭條,元朝政府為了增加人口、復甦經濟,特別鼓勵女性改嫁。

不管是和離、義絕還是喪夫的女性,都可以迅速改嫁,父母公婆甚至主動安排她們改嫁,堅決反對守節行為,以至於鬧出烏龍,某女喪夫,自願守節侍奉婆母,婆婆勸兒媳婦:“世之婦皆然,人未嘗以為非,汝獨何恥之有?”最後婆婆先嫁了,留下愕然的媳婦。

整個元朝初期,可以稱得上是改嫁成風,“朝亡其夫、暮嫁之”,“齊衰之淚未乾,花燭之筵復盛”。

正是因為世道亂,禮法規矩的束縛就有限度,所以,當時社會上出現不少丈夫前腳死,妻妾後腳卷財跑掉改嫁的現象,以至於官府不得不介入限制。

然後呢,隨著經濟的復甦,漢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理學家影響的擴大,宋元之交被拋棄的程朱理學,又重新死灰復燃,女性的貞節問題又被男人們拎起來,開始限制改嫁。阻止女性改嫁,最有效的手段自然是經濟制裁。

成宗大德七年(1303),朝廷布頒新規:今後改嫁的女性,除了無故休妻,其他不管是夫妻和離、還是夫死寡居,如果改嫁,初嫁時的嫁妝財產,都由前夫家處置。

在大德七年以前,元朝政府延續前朝舊例,對和離女性還是比較寬容的,允許她們攜帶嫁妝改嫁,但大德七年這條律令,就把和離女性的財產權完全剝奪,這自然意味著封建女性的財產權,更進一步的被削弱。

對於喪夫無子的守節女性,和唐宋一樣,可以代承夫位析產,如果沒人贍養,官府還可以給予補貼,元朝政府這點人性化補貼,其實說白了,還是鼓勵女性為夫守節。

如果寡婦不願意守節,想招接腳伕或者改嫁時,所有財產都要在官府備案,等前夫子女十五歲後交付繼承。

很顯然,這樣的規定讓元朝女性喪失的,不僅僅是對丈夫財產的代理繼承權,同時還喪失了自己與夫共享的嫁妝權。

如果女性在招夫後存在浪費前夫傢俬的現象,從她本人到後夫、再到保媒人等,一體有罪。

即便是為夫守節的女性,在孩子年幼時,也不得無故典賣田宅人口,這說明元朝女性在夫家依舊只有財產代管權,而並沒有典賣處置權。

總之,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在大德七年之後,進一步被剝奪削弱,雖然還存在有女性攜產改嫁成功的例子,但和唐宋相比已經很少很少了。

02,明朝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進入明朝後,隨著政府確立“強制立嗣制度”,女性的財產繼承權越發衰弱,女性夫死無子守節時,可以代承夫位析產,但必須由族長選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而不能享受南宋女性那樣想立嗣就立嗣、不想立就不立的自由。

顯然,明朝的這個規定把守寡女性和立嗣捆綁在一起,寡妻不再有資格繼承亡夫財產,只能為夫立嗣,替嗣子監管財產。

就這點信託性質的代管權,還得讓女性付出守節一生的代價,一旦改嫁,連這點權利也沒有;同時喪失的還有自己的嫁妝權,和宋朝女效能享受的權力相比,差距真的老大了。

宋朝女性的嫁妝權還只是和丈夫共享,公爹婆母都不能染指,但到了明朝,女性一旦嫁人,別說自己沒資格和丈夫共享嫁妝權,嫁妝都要直接聽老公爹的支配。

大明首輔張江陵,唯一的閨女才嫁人,嫁妝就被公爹劉一儒鎖起來,張江陵身為大明第一牛的首輔,夠霸道了吧?如果明朝女性都像《金瓶梅》中說的那樣可以擁有嫁妝權,老張怎麼不去給他閨女出頭?

喜歡拿《金瓶梅》女性對嫁妝有支配權說事的人,其實都陷入一個誤區,就是書中那些能夠支配自己嫁妝的女性無一不是潑辣貨,沒有一個是遵循三從四德、三綱五常的循規蹈矩者,這種女性哪個朝代都有,但她們不能代表明朝女性就能擁有自己的嫁妝權。

宋朝還有惡婦在丈夫死後不贍養婆母攜產改嫁、等婆母死後又回來和奉養婆母的僕人爭產呢(《名公書判清明集·妻已改適謀佔前夫財產》),這種例子能代表宋朝整體女性?

在明朝更具有代表性的是《霍渭厓家訓》中體現的:凡娶婦有奩田,以三分之一,聽奩其女,以三分之二歸祠堂。

霍渭厓就是大禮議新貴之一的霍韜,從他這一家之訓就能看出,在明朝,賢良淑德的女性一進夫家,嫁妝權就被夫家剝奪殆盡,本人根本沒有支配權,更別說改嫁帶走了。

除非當強梁女,像《盟水齋存牘·讞略四卷·爭田產劉原墨》中的寡婦英氏,《盟水齋存牘·讞略四卷·絕產張興祥》中的寡婦鄧氏,都在夫亡後急著改嫁,託人變賣丈夫遺產,以便攜產改嫁。

還有《折獄新語註釋·卷一·婚姻·誑詐事》中的寡婦周氏,誣陷嗣子奪產,趁機把夫家財產洗劫一空,轉移到新夫家。

《嘉慶太倉州志》中的太倉百戶許忠,守寡的庶母與人通姦,反而誣告嫡子許忠忤逆,遇到昏官誤判,許家田產都被庶母霸佔,其中包括許忠妻子王氏的嫁妝,夫妻倆都被庶母害死。

上述諸女都能夠攜產改嫁成功,但她們無一例外地在士大夫眼中都是被譴責批判的物件,能代表明朝整體女性的形象和地位?

總而言之一句話,明朝女性的財產權,可以說是歷朝歷代中最小的,要不當惡女潑婦,要不就只有熬到兒子當家時,利用“母權”擺擺老母親的威風了。

所以說,穿越小說要想寫穿越女性奮鬥,還是別往操蛋的大明穿了,你就算穿不了秦漢,最少也得穿到唐宋啊!

03,清朝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清朝雖然承明制,比如夫亡無子時強制立嗣;無嗣可立時才允許親閨女繼承;女性想改嫁時、承夫位繼承的財產和嫁妝都要由前夫家做主等等;但清朝女性在嫁人後享受的權利,卻遠遠超過明朝女性。

在清朝之前,女性在嫁人後,父權就要讓位夫權。但在清朝,則是父、夫兩權並立,也就是說,孃家對女兒的奩產,是可以干涉甚至收回的。

即便頭頂兩座大山,但在其雙方制衡下,反而讓清朝女性在夫家的嫁妝權具備一定的獨立性,不會出現明朝那樣由老公爹支配嫁妝的情況發生。

從相關史料看,清朝女性和丈夫共享奩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但沒有奩產的出售權和最終處置權。

特別是奩田的歸屬,一般來說,清朝女性嫁妝中的奩田,女性只擁有田面權,也就是田地的租賃或出產收益權,但田底權,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則仍歸屬孃家。

當然,如果孃家把奩田的田底所有權和田面收益權都給女兒或者外孫,就要簽署特別契約備案,以免出現爭產糾紛。

《清史稿·烈女傳》中有一則事例:桐鄉濮氏女,因為母親善妒而父親無子,在她出嫁時,母親把家中萬金都陪送給她,還有田宅、奴婢、各種物品,致使她丈夫吳生一夜暴富。

但這個從小接受三從四德荼毒的小閨女過於愚孝,老可憐自己爹沒兒子,多次勸母親給父親置妾生子,遭到母親的責罵。

這缺心眼的閨女不敢惹她母親,就偷偷給她爹準備暖床婢女,然後邀請她爹去她家住一段時間,婢女果然給她生下弟弟,這傻妞就把弟弟送回孃家上了族譜,把她母親恨得不行,將陪送她的田宅、奴婢、萬金等等全部收回,並終生不見她。

而濮氏女的丈夫吳生從娶妻暴富,如今又變成赤貧,憤怒的幾乎要把濮氏女殺死,眾叛親離的濮氏女最後自殺了,不知道她死時渣爹在幹嘛。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53戶律戶役·夫亡無子

從這個悲劇事例看,濮氏女的母親當初很可能沒有寫契約,所以才能收回對女兒的贈與,也可見清朝女性的奩產,孃家擁有最終解釋權。

所以說,遇到性格強悍的女性,或者熬到兒子當家時的女性,是能夠利用母權在實際中掌控家庭的財產大權,當然,這種情況並不只是清朝女性獨有,歷代女性都會出現。

另外,在康熙十二年(1673)有新規:和離女性可以帶走嫁妝。這條規定的出臺,就有點向唐宋看齊了,在中國歷史上,就只有元朝和明朝兩個拉吉朝代禁止女性和離帶走嫁妝。

同時,清朝還有規定:如果寡婦想改嫁,嫁妝就別想了,孃家還得把夫家當初給的彩禮歸還,然後就可以把女兒領回家另嫁了。和元朝的鼓勵守節、以及明朝的強迫守節比,辮清還是相對人性化點。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56戶律婚姻·出妻

04,猴格說

自從進入男權社會之後,女效能夠得到家庭財產的決定權就在於男性的給予,男性是家庭財產的法定擁有者和繼承人,也就是說,女效能夠擁有多少嫁妝,並不是法律決定的,而是由家庭財產的權利擁有者所決定的。

相比於男性,中國古代女性財產繼承權的薄弱性是顯而易見的,不管是從生產力方面講,還是從宗法制方面講,男女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在父權制和夫權制的雙重壓迫下,女性只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

男性還利用禮教去遏制女性憑藉經濟來提升地位,在觀念上給女性灌輸“無私貨”的婦道觀,對女性把嫁妝奉獻給男性的行為大加讚賞,透過榮譽鼓勵,把女性塑造成幫扶、資助夫家、無條件為男性犧牲的提線木偶,從而證明她們是“賢內助”,讓她們自我感動。

這些明明是男權社會對女性的迫害,但可怕的是,卻有很多善於自我感動的女性很吃這一套,真的把自己為男性奉獻一切認為是理所應當,哪怕進入現代社會,依舊不缺這樣的女性。

甚至更有些接受現代教育卻腦子迷糊的女性,從古代幾個“悍婦”特例就覺得封建女性們只要處於嫡妻地位,擁有兩輩子都花不完的嫁妝,就能和丈夫平起平坐,睥睨眾妾,日子簡直比現代女性還滋潤。

卻不知,封建男性只是在女性沒觸犯到男權利益時,才會縱容女性一點,一旦女性的所作所為觸犯到男權利益,管他什麼嫡妻嫡女,在封建男權面前,你啥都不是!

就像《醒世恆言·汪大尹火焚寶蓮寺》的故事一樣,那些前往寶蓮寺求子的多半是身份高貴的嫡妻吧,有幾個妾室有資格興師動眾的去寺廟求子的?

但寶蓮寺的齷齪事發後,身為丈夫的對嫡妻可曾念及夫妻情義?身為女婿的可曾顧及岳家態度?身為父親的可曾對嫡妻求來的嫡子嫡女有父子深情?

往時之婦女,曾在寺求子,生男育女者,丈夫皆不肯認,大者逐出,小者溺死。多有婦女懷羞自縊,民風自此始正。(《醒世恆言》第三十九卷 汪大尹火焚寶蓮寺)

有些天真的現代女性對古代女性的地位以及財產權,真的是太想當然了,在魏晉南北朝計程車族時代,女性或許能因為孃家勢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財產權。

但要認為古代所有女性嫡妻能夠獨立處置嫁妝、夫家無權干涉,那簡直是痴人說夢,就算是現代法制社會都不能保證女性的婚前財產不被侵蝕,何況父權制、夫權制肆虐的封建時代?

上下五千年裡,女效能夠擁有平等獨立的人格、合法的財產權、社會地位最高,還是要看今朝!別再歪歪那些處於父權、夫權不容置疑的權威性和主導性之下的、古代嫡妻們有多滋潤了!

就是這樣。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圖片資料系猴格整理。

參考資料:《大元通制》、《大明會典》、《大清會典》、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何燕俠《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歷史考察——法原理與法習慣方面的糾葛》、賀昭豔《明代女性財產繼承製度研究》、馬高潔《明代婦女的民事法律地位》、吳黎黎《清代婦女的民事法律地位》、毛立平《論清代奩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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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古代嫡妻嫁妝權(上):能獨立支配,被休也能帶走的秦漢魏晉時期

古代嫡妻嫁妝權(中):與夫共享,和離改嫁還能帶走的唐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