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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疑遭校園欺凌跳樓輕生!隱秘角落的“惡”如何懲治?

近日,

“一童星疑遭校園欺凌跳樓生還”

訊息引發網友關注。

6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教育局就此事進行通報:成立工作組,督促指導學校“校園欺凌治理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調查。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雖然此事是否系校園欺凌尚需調查認定,但它的發生仍然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尤其是引發了家長群體的擔憂。如何認定校園欺凌?如果學生遭受校園欺凌,如何懲治欺凌者?法報君採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高界鵬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仲凱。

什麼是校園欺凌?

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校園欺凌定義為“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透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如何認定校園欺凌行為?

與學生間打鬧嬉戲有何區別?

為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教育部頒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將五類行為歸入“學生欺凌”。根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五)透過網路或者其他資訊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資訊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判斷一種行為是學生欺凌還是打鬧嬉戲,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並且從實施主體的人數及特定性、主觀的故意性、後果的傷害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面對行為多樣、

隱蔽性強、

危害性大的校園欺凌,

學校應該做些什麼?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

如果學生遭校園欺凌,

各方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校園欺凌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一般涉及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

如果欺凌者是成年人,則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等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需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向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誹謗、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欺凌者及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關於學校和老師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民事責任:

如果受欺凌者遭受損害,而欺凌事件又在學校可以合理預知並提供有效處置措施的範圍之內,則學校對此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如果欺凌事件後果特別嚴重,相關人員可能還會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如對學生欺凌疏於預防、處置,未盡到相應職責;瞞報、謊報校園欺凌情況;妨礙調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等,上述行為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