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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兩月不發工資離職月餘還不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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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馬永卿 崔蔚 攝 展翔

職工上了兩個月的班,一直沒有拿到工資,無奈提出辭職。公司承諾結清,結果到了發薪日,職工依然沒有收到分文。日前,職工吳先生為此向本報求助。

據吳先生反映,他在9月上旬被一家公司錄用,報到當天經理讓他在一份勞動合同上簽名,可是他剛簽完字,連合同內容都來不及細看就被經理收走了。他也沒多想,便根據公司的排班表上班。轉眼,到了10月初的發薪日,他發現工資卡里沒有打入工資,他想著可能是因為他9月份沒有幹滿一個月,工資延到下個月一起發。可是到了11月初的發薪日,他的工資卡里依然沒有打入一分錢的工資。這下他急了,趕忙找經理詢問。經理先說他還在試用期,是否能被正式錄用還不知道,工資要等到試用期結束才有。他覺得公司這麼做不合理,便向經理提出不做了。經理當即表示同意,但要求他再做三天,等有人來接替他後再離職。經理還承諾,他的工資等到12月的發薪日會一起打給他。到了12月的發薪日,他的卡里依然沒有工資進賬,他數次打電話、發微信,經理都不理不睬。自己的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尹維耀明確表示,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公司應按時發放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透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賬戶。企業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另外,該辦法還規定,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透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其次,職工離職後,公司應該結清工資。根據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最後,勞動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尹律師建議吳先生收集證據後和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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