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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網友炸鍋了

2022年1月2日,山東高院微信公眾號釋出了一篇文章,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該文章一經發布,迅速引發網友熱議。當晚,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這篇文章已經被刪除。業內人士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文章普法的內容總體是對的,但有的說法過於絕對,易使公眾產生誤讀。

網傳山東高院釋出文章引熱議,後被刪除

該文章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提到,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該文章中還提到,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於“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上述《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最初發布在名為“山東高法”的微信公眾號上,釋出時間為2022年1月2日零點20分。該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是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1月2日晚7點左右,記者在“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上檢索發現,該文章已經不在了。

律師:標題、用詞略顯偏頗,導致公眾誤解

山東高法的文章釋出後,迅速引發網友熱議,網友們大都認為文章的說法過於偏激。

對此,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表示,網傳文章的普法內容總體是對的,但文章標題確實過於絕對了。“‘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是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藍天彬告訴記者,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藍天彬說,出軌不代表就是與他人同居,有的是一夜情,也有的是偶然發生性關係,有的並沒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出軌,另一方主張離婚,要證明屬於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或者感情確實破裂,否則法院很可能判決不準離婚。不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藍天彬說,《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賠償的情況之一包括一方與他人同居,與他人同居實際上就是嚴重的出軌,不過出軌不一定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出軌行為明顯違背了夫妻間應互相忠誠的原則。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會酌情判決。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嘉凝認為,山東高院所發的文章確實是對現行婚姻法律制度的展開,但其標題、用詞略顯偏頗,會導致公眾對法律產生了誤解。

沈嘉凝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也就是所謂“出軌”,這是被認定不道德的行為,也違反《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無論是偶爾出軌還是長期與他人同居,都是對婚姻倫理底線的挑戰,都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另一方都有權利請求離婚。

她說,我國對於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現實情況確實存在一次出軌後請求配偶原諒,配偶考慮到多年的深厚感情選擇繼續婚姻關係。而法律是具有兜底性質的,對於夫妻之間的事情,外人沒辦法做主,法律更加不能一刀切。夫妻之間的感情包含著愛情、親情等,具有複雜性,法律肯定非常慎重地判定雙方離婚的標準。

沈嘉凝說,法律只是對人們最低的道德要求,防止草率離婚就要讓普法行為成為價值導向型,而不是簡單地闡述法條內容。

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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