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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長安十二時辰,唐朝富家女子,離婚如何得到財產嫁資獨有!

導語:看長安十二時辰,唐朝富家女子離婚,如何得到財產?嫁資獨有,有繼承權和管業權

《長安十二時辰》中,一心想攀龍附鳳,甚至想娶寡婦的元載能夠得到榮華富貴嗎?我們來了解一下唐朝守寡及再嫁婦女的財產問題。如果富家女子離婚,能得到多少財產呢?

唐代婦女相對於其它朝代婦女來說,離婚改嫁,夫死再嫁早已成為平常事了,其貞節觀念並未受封建思想的嚴重約束,特別是唐朝公主們,不以重婚為恥,再嫁,甚至三嫁的也很多,有人統計過,唐代公主重婚者多達三十多人,甚至在民間也不以再嫁為恥。

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一個事實,那就是公主們與平常百姓婦女不同,她們擁有普通婦女所無法企及的財富和權力,所以不能依據唐朝公主們的行徑來審視唐朝婦女貞操觀念。

綜上所述,唐代婦女是允許離婚的,在一定情況下還有很大的自主權,可以透過官府斷離,義絕制度,和離制度等幾種方式進行解除婚姻,去追求自己的真愛。

那麼,唐朝守寡和離婚婦女如何獲得財產,都有哪些權利呢?筆者透過查詢文獻,總結如下幾點。

1。對亡夫財產的繼承權:

《唐律·戶令》記載“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

以上資料表明,若發生財產分割時,無論是不動產還是財物,均有兒子均分,若兒子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繼承遺產;如果兒子都死亡的,則由孫子均分;兒子的守寡妻妾,若無子女,可繼承丈夫應分的份額;若丈夫一輩的兄弟都死,其寡妻繼承份額為一個侄子的標準。

由此看來,在唐朝寡婦無論是有子還是無子,都有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寡婦無子,寡妻為亡夫守志時可“承夫分”,寡婦在沒有兒子情況下,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這個是沒有異議的。寡婦有子,繼承原則是“子承父分”,亡夫財產全部由兒子直接繼承,寡婦沒有額外繼承夫產的權利,但是寡婦可以管業權來進行支配。我們再來了解下管業權。

2。管業權: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以上文獻大意是,當祖父母、父母還健在,子孫另立門戶把家族財產據為己有,要受到刑罰的;在同一大家庭中,卑幼者不尊重長輩而私自挪用家族財產的,也要被處罰。由此可見,唐朝的家族財富掌握在家長的手裡。

當寡婦處於一個家中“長者”地位時,在有兒子的情況下,她雖然沒有法定繼承權,但處於家庭中“尊者”地位,作為長者,也是兒子贍養盡孝的物件;所以,在沒有寡母同意的情況下,作為“卑幼”的兒子是沒有家庭財產處分權的,由此可見,寡母對家產所擁有的權利高於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兒子。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法律明確規定妻子可以有私有財產,其私有財產主要來源於父母給予的嫁妝,“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也就是說妻子的個人財產(金銀珠寶首飾等)不在財產分割範圍內,這部分可作為妻子私有財產保留下來,妻子的陪嫁物雖屬於夫妻共用,但不屬於夫家財產,無論是夫妻和離,還是妻子被休,這這部分財產,妻子仍有可能帶回孃家,甚至還出現過,妻子攜嫁妝改嫁的現象。

除此之外,對於寡婦的自身財產,孃家人在任何時候都無權“追理”,即無權取回這些嫁妝,由此可見唐代婦女對自己的嫁資和財富擁有絕對的支配權。

女子能夠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力直到宋朝程朱理學的興起,特別是“三綱五常”的宗法社會對婦女進一步束縛,到了宋代婦女不僅無法支配自己的嫁資,反而這部分嫁資成了夫家財產的一部分。

3。遺囑權和受贍養權

唐《喪葬令》規定,如果沒有兒子的男性戶主死亡,其則他所擁有的財產,除去喪葬費用後,剩餘的都歸女兒所有,如果沒有兒子和女兒,那麼他的財產歸近親所有,如果沒有近親,那麼其遺產收歸國有,當然遇到此種極其特殊的情況是非常罕見的,大多數情況下,寡婦都能處置財產或獲得財產。

如果此人在未亡時,立下遺囑處分財產,則按遺囑處分,如果丈夫死前給寡婦留有遺囑,寡婦還是可以繼承財產的。受贍養權,丈夫死後,寡婦雖然沒有完備的財產所有權,但寡婦可以作為事實上的亡夫人格的代表,在家族中處於“尊長”地位,透過管業權管理家產,還可以透過子女贍養的權力得到財產。

綜上所述,在唐朝特別是皇室,婦女離婚還是比較常見,也是比較容易的,婦女離婚或者成為寡婦之後,其個人能夠透過多種途徑擁有財產,除了個人所帶去的嫁資和私自財產外,離異女士或寡婦可以透過遺囑獲得,或者透過兒子繼承權獲得財產的管理權,透過贍養權或“尊長”地位獲得財產,所以,長安十二時辰中元載透過娶離異公主、寡婦、或富家女子是可以得到共同財產的。

參考文獻:《唐會要》、《唐律疏議》、《新唐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