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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前四天男方悔婚,寫下50萬欠條:心裡有個人放不下

2016年1月,黃念與王自吉經朋友介紹相識,情投意合的他們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2017年10月,兩人決定共度餘生,將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很快,兩人開始準備婚宴事宜,婚紗照、喜宴場地、邀請親友、採購婚宴用品……

一切似乎都那麼美好。然而,幸福在2018年9月30日戛然而止。

準新郎:心裡還有個人放不下

那天,準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訴準新娘黃念,心裡還有個人放不下,還想再去挽回一下……於是矛盾一發不可收拾,黃念拂袖而去。

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親屬陪同下,前往黃念家商量解決事宜。

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條1份,內容為“今欠黃念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採辦費等)共計50萬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於2018年12月31日內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為見證人在欠條上簽名。

後因王自吉沒有向黃念支付任何費用,黃念向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80000元

上海奉賢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原、被告在舉辦婚禮前一年已經定下婚宴日期,並著手進行了籌備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禮,必然給原告帶來財產上的損失。另外,被告在婚禮前夕的悔婚行為必然對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陰影,影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生活軌跡。

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0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分手費”以欠條的形式存在

法律是否支援?

“分手費”並非法律概念,情侶一方僅以欠條為證據起訴要求支付分手費,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雙方若存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及其他共同權利等,一般會考慮實際財產損失依法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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