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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局的複雜化,本該位高權重的漢代王國傅相,地位亦走向衰退

西漢郡國並行制在漢高祖時確立,它的形成經歷了兩個階段:漢王時期,劉邦與項羽爭戰時陸續分封了一批異姓諸侯;漢帝時期,劉邦逐步翦除異姓諸侯王,從漢六年(前201年)開始分封同姓諸侯王。

對於中央而言,這些王國的出現在提高地方皇權影響的同時,其實同樣也有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畢竟不少地方亦與一個國家結構相差無幾。

漢初,諸侯王國與漢朝在國家結構上基本一致,並且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其中最為突出的即是王國官制與漢朝相同,官僚秩級與漢室無異,王國可自置丞相以下的各級官員,高後時期開始設定太傅一職,王國也因此得有太傅,王國傅相是為王國內的最高階官僚。

這些由皇權指派的王國傅相,又在維持地方穩定的過程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其身份地位也本該是水漲船高的。

一、王國傅相的設定

(一)王國相的設定

漢初,王國丞相又稱“相國”,與中央丞相、相國之稱謂無異,漢惠帝后禁止王國丞相稱“相國”,景帝時又令王國丞相但稱“相”,至此王國相之稱謂固定。

丞相之制淵源有自,但向封國派遣丞相則是劉邦的首創。必須強調的是,劉邦為同姓諸侯王指派丞相則是其在制度上的創新,周人、項羽之分封都是各國只需履行相應之義務,其他悉聽尊便,而劉邦改變了這一制度,為各國派遣王國相,也就是說他不僅要求諸侯王履行義務,還十分在意各國的政治動向。

王國相充當了中央與王國的橋樑,它使中央能夠迅速知道王國動態並作出反應,從這個角度來說,劉邦之舉實為首創,是劉邦變通周人分封制的結果。

(二)王國傅的設定

太傅之職,至少在周代己經設定,主要負責保育、教化帝王。西漢王國太傅的設定最早應始於高後時期,最遲不晚於漢文帝。

劉邦稱帝以後,未置中央太傅,目前可知史籍中最早的王國太傅是長沙王太傅孔子襄,結合《漢書·百官公卿表》與《史記》,才基本可以確定孔子襄在惠帝以後為長沙王太傅。

王國太傅從設定之始就由中央選除派遣。但漢初一些諸侯王憑藉血緣親近擁有全部置吏權,如梁懷王、淮南王等,可知經過漢室允許一些諸侯王也可自除太傅。

二、王國傅相的制度規定

漢代對王國相的制度性安排,即對其職能與權力、秩祿、爵位、璽綬等品秩位階、選任標準、晉升準則等的規定。其中王國相的職能與權力在下文中會較多涉及,這裡擬就其他方面先行討論。

(一)王國相制度及其任免

所謂秩祿,是指官員所處的秩級,以及由此享有的俸祿。王國相的秩級變遷,從漢代史實來看,王國相經歷了位尊而無品級到中二千石,再到真二千石,最終定格在與郡守相當的二千石一級。就結果而言,儘管其地位曾有過小幅度回升,但整理依然是呈現下降趨勢的。

另一方面,有關於王國相的爵位。文帝以前之王國相都擁有列侯爵位,但隨著功臣貴族的自然死亡,王國相擁有列侯爵位者越來越少,文景以後,王國相爵位的獲得主要靠賜爵實現。

文景之時王國相位列中二千石,中央賜官爵多為右庶長;武帝以後,授予官爵的最低級別限度是中二千石級,降為二千石級官員的王國相已經沒有獲得官爵的資格,其爵位的獲得與庶民或者低階官吏一樣依靠普授民爵實現後漢對民爵的授予尤多,授予官爵之例較少,因材料闕如,後漢是否存在與官員秩級相對應之爵位等級不可得知。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其實是由於中央統治力逐漸加固而導致的,這是王國相傅自身職責而導致的,同時亦與漢代儒學思想的浸潤不無干系。到了漢代中後期,王國已經不再是中央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王國相與傅自然也漸漸失去了自己原有的地位,俸祿的下降自然也是可以預見的。

最後,那麼王國相又有哪些權利呢?王國相是中央派遣至諸侯王國的最高職官,身份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

《史記》、《漢書》中記載的西漢王國相可考者共71人《後漢書》、《三國志》、《隸釋》、《隸續》中記載的東漢王國相可考者共62人,透過這些材料我們便可對他們有一定的初步瞭解。

其一,從高祖劉邦到漢武帝及以後時代王國相的選任由“有功者”向“有識者”“有能者”轉變,從功臣階層逐漸向士吏與儒生階層過渡。到了漢武帝時期,軍功階層便已經逐漸退出王國相職位的角逐,而士吏與儒生階層成為王國相的主體;

其二,從選任方式上來說,從高祖至文景之時,仍以軍功為選拔途徑,但從漢武帝重用儒生採取察舉徵召的方式以後,選拔途徑逐漸規範起來。景帝以來始有察舉之端倪,武帝正式確立察舉制度,以至於察舉成為仕進顯途;

其三,從王國相來源看,來自中朝近臣的王國相比例佔到相當大的比例;其四,漢朝除宗正官職任用劉氏宗親外,其餘職官較少選用宗親,王國相的選任也基本遵從此例;

其五,王國相的選任有一定的籍貫限制,不過並不嚴格,至少在武帝初期還尚未形成定製;後漢則嚴格按照三互法,對官員的籍貫限制相當嚴格,但桓靈以後,政局動盪,三互法也開始成為具文。

(二)王國太傅的制度規定

王國太傅制度亦可分為“秩級”、“選除”以及“仕進”三個方面。高後初設太傅之際,太師、太傅、太保有“上三公”之稱,與“三公”之一的丞相共為王國最高階官僚。在漢初,丞相併無秩,王國一同此例,王國太傅、王國丞相也無秩級。

然而到了文景之後,王國傅與王國相一樣經歷了秩級的下降,但王國傅秩級下降的過程史籍記載不清楚,或極有可能與相地位的下降是同步的。

與王國相選除要求“通政事”選“高第”不同的是,王國太傅的選除標準則是如此:“是時,博士選三科,高〔第〕為尚書,次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補諸侯太傅”。

這是成帝故事,高後至漢武帝時期,王國太傅往往有一定的執政能力,能夠遷轉中尉、王國相等這些對執政水平要求較高的職位;而宣帝以後隨著博士、博士弟子的大量培養,漢朝不再對王國太傅做執政能力的要求,除特殊情況以外,僅以“輔正為職”,這也是王國太傅地位降低的表現之一。

至於王國太傅的仕進,就一般仕途而言成為王國太傅的必備條件是經學博士或是博士弟子,可平調其他王國太傅,如賈誼由長沙王太傅而為梁懷王太傅。

另一方面,與同處二千石秩位的王國相相比,王國相的仕進途徑顯然更多,最起碼不需要“試守”這一考察。從此來說,王國太傅地位的下降不可謂不激烈。

但又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或許正是因為王國太傅仕進途徑的繁雜,武帝以後王國太傅己經很少能夠升至三公九卿的位置了,這也註定了其地位的下降。

(三)漢朝對王國傅相的法律限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於王國傅相是中央派遣之官員,所以王國傅相犯罪後由中央審判處罰,王國無權處置。

初諸侯王在王國內有很大的自主權,在景帝以前還有自置的御史大夫與廷尉負責王國內的監察、司法事務,“在漢朝的法律之下,各王國還有自己的法律”,但現存史籍中還沒發現諸侯王用法案獄漢室置吏的例子,倒有一些諸侯王與王國相有矛盾而告發國相的案例,如膠西王端對那些奉漢法以治的相、二千石非常反感,就“柘求其罪告之”。

而漢武帝為了防止王國傅、相等中央派出官吏勾結諸侯,不用漢法,特別設定了“阿黨連坐之法”與“左官之律”。

前者即“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奏,為阿黨。”,不過後者卻沒有留下相應的記載。

“左官律”史無詳文,人言不一。應劭、顏師古曾有過“以右為尊”的說法,意在王國為官是為貶官,或是地位要低於中央官制系統的官員,這種說法也有一定道理。不過亦有安作璋、熊鐵基先生認為左官律並“未嚴格執行”,或許這也是“左官律”之所以沒有留下記載的原因吧。

結語

對於漢代王國傅相這一官僚群體,漢代石刻資料中也保留了一定數量的資料,在這三百二十多人的資料中,史籍中對他們的生平事蹟歲有簡要記載,但大部分僅錄名記職。

不過即使如此,有關於他們的設定淵源、職守、選任、遷轉、地位、性質及其歷史演變均可以找到一定的蛛絲馬跡。可以見得,在漢代制度最佳化的過程中,王國亦對其權利採取了諸多限制,兩漢時期的政治思想亦可見其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