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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都來了!您的未休年休假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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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當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通常以勞動者未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陳先生的這個案子

希望能幫助你順利拿到

被拖欠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

案情簡介

原告陳先生訴稱,其已入職公司3年。因公司拖欠勞動報酬,陳先生提出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主張其有十天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公司辯稱,其認可陳先生未休年休假,但陳先生未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休假主張,視為放棄年休假權利,年假清零,公司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未安排陳先生享受年休假,就應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關於未在公司規定的截止日期申請休年假視為放棄的規定,僅系單方陳述,且侵犯了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故判決公司向陳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宣判後,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釋法

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不得設定各種障礙,變相剝奪勞動者休假的權利。

■ 要點1:勞動者何時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對於連續工作已滿1年的員工, 依法享有休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此項權利。

■ 要點2:勞動者每年能休幾天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可見,工作年限不同的勞動者,享有不同天數的年休假。此處的工作年限,並不限於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可以證明其在不同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的,均應計入據以認定其年休假天數的工作年限。

■ 要點3: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實踐中,勞動者跨1個年度休假的情況時有發生。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不得設定各種障礙,變相剝奪勞動者休假的權利。

■ 要點4: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核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間,如用人單位已在當月向勞動者支付了100%的工資,則尚未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僅為工資的200%,用人單位應當據此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

【來源: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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