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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律師享有獨立辯護權的根據

律師享有獨立辯護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律師法》第二條……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由此可以看出辯護人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而不只是依據委託人的意思,不僅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此辯護律師具有相對獨立的辯護權。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時是否有限制

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律師在辯護活動中,應當在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意見,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開展工作,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提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由此可見,律師雖然享有相對獨立的辯護權,但這種獨立性並非無限,而是受限制的,主要體現在律師不能違背被告人的意志提出不利於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比如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律師依法不能堅持做罪輕辯護。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關於事實問題,若符合案件實際,律師不應反駁。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的體現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的體現律師的辯護權雖是受限制的,但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行使獨立辯護權的。比如噹噹事人提出要求律師行賄、偽造證據等不合法的要求時,律師可以拒絕按照當事人的非法要求辯護。比如噹噹事人認為有罪,但律師認為法律適用和重大證據存在問題,辯護律師認為無罪時,則律師可以進行無罪辯護。但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提出分段辯護方案,在定罪時做無罪辯護,在量刑時做罪輕辯護。特別提示,最高法已明文規定,辯護人參與量刑事實、證據的調查,不影響無罪辯護。

認罪認罰案件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刑事速裁程式,且辯護律師經全面審查後也同意適用刑事速裁程式時,辯護律師則不再做無罪辯護。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其認罪是因受威脅、引誘、欺騙或刑事逼供等非法方式形成時,應當對刑事速裁程式提出異議,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簽署具結書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往往不僅僅是作為見證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辯護律師切實瞭解案情後,代表犯罪嫌疑人就其認罪認罰以及量刑問題與檢察機關溝通,並最終達成一致,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律師簽字,並出具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等書面意見。根據契約精神、律師職業道德及《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的規定,則不宜再做無罪辯護。當然,在少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但辯護律師並不認可,此時辯護律師在場,更多的是見證犯罪嫌疑人系自願簽署具結書的,當然也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釋明具結書內容,並監督簽署過程合法進行。如果當時辯護律師出具的是無罪辯護意見,那麼則相當於律師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和合法性進行見證,則後續可以做無罪辯護,並且律師做無罪辯護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