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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鯨提醒 | 怎樣防止借錢不還?這兩點很重要

這年頭

老百姓生活富裕

手頭都有幾個閒錢

朋友之間借錢週轉一下的事常有發生

正所謂有借無還

借出去的錢跟潑出去的水一樣

打水漂的事也普遍存在

無奈之下

出借人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走進那神聖的法庭

以得到一紙判決書

去執行借款人的財產

就算執行不到錢

至少也得讓對方心有餘悸

如何將借款零成本快速收回

不僅是門學問

還是一門技術

今天就教大家一招

BUT

首先你得拋開人情

該寫借條時絕不“手軟”

那借條怎麼寫?

很多人往往會

忽視以下兩點

導致即使訴訟至法院

也可能花費甚高

還有可能拿不到錢

接下來就教大家

打一張完美的借條!

千萬不要因為“偷懶”

不打①、②兩段話!

因為

①省錢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借款人】李某、楊某在給【出借人】吳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李某、楊某【借款人】違約,吳某光【出借人】採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某、楊某【借款人】承擔。”

審判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吳某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某光【出借人】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某、楊某【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某【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有了①,打起官司,

實現債權——省錢!

②省時間

基本情況

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證人等)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往往出現郵寄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寫地址不詳”等被退回。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採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公告送達能把訴訟週期拉得很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被告很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法律依據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完善送達程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

有了②,法院不用擔心送達難的問題了,當事人也不用因為公告送達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時間。

總之——省時間!

文章來源:江西執行、中國江西網綜合,僅供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