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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得好好的房子,拆遷時集中被拆違建,如此大張旗鼓是為哪般?

住得好好的房子

,拆

遷時集中被拆違建,如此大張旗鼓是為哪般?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拆遷戶在平日裡住得好好的房子,有些甚至可能有十多年的居住歷史的房子,平時也沒見到當地主管部門來查處,但當面臨徵地拆遷的時候,就突然遭遇拆遷部門的拆違建通知,甚至可能遭遇拆遷部門牽頭的“聯合執法”拆違行動,平時不拆違建,拆遷時候集中拆違建,如此大張旗鼓是為哪般?作為普通老百姓,你又該如何應對?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根據在辦理拆遷法律維權案件過程中出現過的問題,為各位朋友們解讀

拆遷時你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可以從哪幾個方面進行維權?

一、從違法建設認定主體上

違法建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只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才有認定和處罰權,實踐中,由城管部門作出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城管作出限拆決定主體不適格。

城管部門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沒有接到規劃局的委託,並沒有權利對未取得建設許可證的建築進行處罰。

二、從法律適用上

《城鄉規劃法》實施於2008年,對於2008年以前,在集體土地範圍內未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宜根據《城鄉規劃法》認定為違建。

另外,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一個“最小損害原則”,即實現依法行政

要最小限度的損害

老百姓

的權益

。據此,《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就規定,

對於違法建築,強拆只是選擇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選擇

譬如一些當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或是在已有的房屋頂層實施了加蓋,可能沒有影響城鄉規劃的問題。那麼對於這類違法行為,

完全可以透過罰款等形式來實施處罰,而不一定要採用激烈的強拆方式。

三、從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式上

根據《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時,必須對被拆遷人進行書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遷人自行拆除,過了複議和訴訟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遷人自行拆除不得強拆,在被拆遷人享有訴權的法定期限內也不得強拆。

只有滿足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

“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

,行政機關

才有權依法強制拆除

。“三不”缺一不可!

也就是說,即便是違法建築,在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老百姓

一定要

及時啟動法律程式

維護自己的權益。

史律師

總結

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工程,在現實中很多的被拆遷人,甚至有很多不專業的拆遷律師對於這個系統的工程都是隻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導致一些程式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每一次程式的提起都是後續程式的鋪墊,每一個後續程式的提起都是前一個程式效用的延伸與擴大。環環緊扣,步步為營,一系列的程式最終構成了一個專業而有效的維權程式。因此,一位專業的拆遷律師,一個專業的拆遷維權團隊,一套切實可行的維權方案是被拆遷人維權的首要條件,更是必勝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