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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行兇者的有“免罪金牌”嗎?

文:@綠洲獵鷹

即使獵鷹這樣的萬年單身兔也看不得傷害孩子尤其是幼兒的行為,所以當廣西某地一暴徒幼兒園行兇導致2死16傷的慘劇發生後,獵鷹和大家一樣肺都快炸了,恨不得立刻把歹徒拉出去槍斃五分鐘。

但是隨之而來的警方通報卻讓吃瓜群眾有些擔心歹徒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因為根據司法鑑定,此“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換言之是個精神病人。在很多人眼中,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這類嚴重的精神疾病是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承擔了也可以減輕處罰,也就是所謂的“免罪金牌”“免死金牌”。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獵鷹照例是用法條說話的。刑法的規定原文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很多人大概只看到了“精神病人”,但這條真正的關鍵點在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說明白點,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真正的要害不在於是否有精神病,而在於是否具備辨認控制能力。

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我國普通人的精神衛生知識非常匱乏。“精神病”的含義之複雜和種類之多遠超大多人的想象,在種類繁多的精神疾病中,真正能夠導致人辨認控制能力喪失或削弱(也就是可以達到免罪、輕判效果)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即使這一小部分也不是隻要得了就必然免罪輕判。因為不是得了這些病,辨認控制能力就必然喪失或削弱。

舉個栗子,某甲有嚴重的妄想,總覺得某乙在背後說TA壞話(幻聽),經過精心謀劃後某甲殺死某乙。如果經鑑定某甲確有妄想和幻聽並確診為某種精神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症),是否某甲可以不負刑事責任?顯然不是。因為某甲既然是經過仔細謀劃後殺死某乙,這意味著TA明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並能夠很好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說某甲具備辨認控制能力。至於說TA的幻聽……這麼說吧,一般人會僅僅因為別人說自己壞話就殺人嗎?這麼一想就明白了。

這可不是獵鷹自己關在書房裡瞎想,而是同類案件生效判決明確闡釋“雖患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疾病對其作案時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沒有明顯影響。”

所以,辨認控制能力才是問題的關鍵,而不僅僅是精神疾病。只是長久以來,一些地方甚至很多司法機關都認為“精神病(尤其是嚴重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一紙精神病診斷證明就可以讓本應為自己罪行付出代價的兇徒逃脫罪責或免於一死,徒留受害者或其親屬淚水流乾。這裡面既有精神衛生知識不足,更有對法律精神理解的不深不透,還有西式“人權”觀念的不良影響。當然這裡說的都是正常操作的情況下,藉著精神疾病診斷鑑定的各種“神奇操作”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

廣西的這個兇手有沒有病獵鷹已經不關心了,現在的問題是他是否有辨認控制能力。就從目前新聞透露的有限資訊看,這“人”帶著兇器前往幼兒園,選擇幾乎沒有反抗能力的幼兒下手行兇,你說他無法分辨、控制自己的行為?獵鷹反正不相信。用網民的話說“他們(行兇者)路過武警大院的怎麼從來都不發病?”欺軟怕硬,挑無力還擊的柔弱者下手,這思維不要太縝密哦!希望當地司法機關能吃透法律精神,秉直公正客觀和專業的態度給個結論,可別再跟著大法黨玩廢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