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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妾的地位,遠比大家想象的還要輕賤!

徐珂在他的《清稗類鈔》中有記載:“一夫多妻,為數千年來之舊俗,其見於《禮記·昏義篇》者,則若周之天子有後一、夫人三、嬪九、世婦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謂夥矣。而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於是,很多朋友都覺得,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其實,這種說法是並不嚴謹的。倘若在古代有人說出這番話,那一定會被時人視作離經叛道。在傳統禮教中,妻子只能有一個,而妾是不能取代合法妻子的。

所以,嚴格來說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就已出現了“媵制”。氏族首領迎娶女子時,女方必須有一位陪嫁同輩的女性作為陪嫁,作為陪嫁的便是媵妾。到了後來,妾便正式出現在歷史舞臺上。在家庭裡,妾扮演著與妻類似的角色。

為什麼說是類似呢?

因為妾雖然與妻一樣,要為丈夫生兒育女,但她卻不能享受到妻子的福利待遇。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最初的原因非常直接,那就是妻的出身往往要比妾高。妻一般都是來自與夫家地位等同的家族,而妾則是來自貧賤的家庭。

所以,在古代婚姻中,只有娶妻才能用到“娶”這個字眼,從沒聽說有古人“娶”妾,只能說是“納妾”。至於“娶小老婆”,則是一句玩笑之詞。娶元配時,那筆被送到老丈人家裡的財產被稱作“聘禮”。納妾時給妾家的財產,則被稱作“買妾之資”。

《穀梁傳》有云:“毋為妾為妻。”這就是在說,不論如何妾都不能成為妻,即便元配過世,妾也不能被扶正。為什麼柳如是被朝廷封為誥命夫人這件事轟動全國?就是因為柳如是是絕無僅有的上位成功的妾。

對於古代的男人來說,妾並不是妻子,只是女婢而已。那些有妻無妾的男人,通常會被視作有家室的人。而那些有妾無妻的男人,則仍是合法的單身男士。如果元配夫人過世了,即便男人的家裡有一百個小妾,那他仍屬鰥夫。

到了唐宋時期,妾的地位被寫入例律裡。《唐律疏議》記載:“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尤其是最後一條,簡直讓人匪夷所思,將妾提升為妻,這種情況若讓官府知道了,丈夫就要服刑一年半,而且在服刑之後照樣得離婚。

《匯苑》給了妾一個較為精確的定位:“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按照這種說法,妾是根本沒有名分的,她只是一種替代品罷了。在經典的《禮記》中,妾的地位更低:“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雖然妾與妻一樣,是與丈夫睡在一塊的女人,但她只是一種可供交易的物品罷了。

中國古代階級制度森嚴,男女婚姻要受父母決定。為了禁止男男女女之間的自由戀愛,尤其是那些跨階層的自由戀愛,兩週時期的法律規定“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

這是什麼意思呢?

倘若,有對青年男女陷入愛河,兩人沒有透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私自結合,那麼,女方就只能成為男方的妾,不能成為合法妻子。即便將來私奔的二人回到家族,那麼,女方的身份仍不會得到肯定,在雙方家族眼中她已淪為妾。

“井底引銀瓶,銀瓶欲上絲繩絕。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為女時,人言舉動有殊姿。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雙蛾遠山色。笑隨戲伴後園中,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牆,君騎白馬傍垂楊。牆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知君斷腸共君語,君指南山松柏樹。感君松柏化為心,暗合雙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終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門無去處。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潛來更不通訊息,今日悲羞歸不得。為君一日恩,誤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唐代詩人白居易便根據這種社會現象,寫了一首敘事詩《井底引銀瓶》。這首詩中的女主人公本是地位顯赫的貴族之女,只因為她與心上人私奔,從此便失去了成為嫡妻的資格。即便這個女孩在婚後孝順公婆多年,可她仍得不到夫家的認可。在夫家進行家族祭祀時,女子像小妾一樣沒有資格參與其中,她所生的孩子也無法成為丈夫的繼承人。

綜上所述,古代妾的地位,遠比大家想象的還要輕賤。

直到中華民國時,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最後確定一夫一妻制還是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

“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

參考資料:

【《古代妻妾的地位》、《井底引銀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