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遊戲

16歲小夥購買農藥自殺,農藥店主判賠7.5萬,這事你怎麼看?

2019年9月,16歲的小楊因心情不好購買農藥,謊稱已滿19歲,身份證在爺爺處,店主未檢視其身份證,就售賣了一瓶200ml的農藥。小楊喝農藥自殺後,其家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農藥店經營者承擔1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人7。5萬餘元。【中國裁判文書網】

對此大家怎麼看?

根據《民法典》中侵權編的相關規定,在侵權糾紛中,有過錯就應該承擔責任。那麼本案中,農藥店主是否有過錯呢?

1、首先,自殺行為是一種自陷風險的行為,16歲的楊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對自殺應當有一定的認識和理解。作為楊某的監護人,其父母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2、農藥店主營就是售賣農藥,且楊某購買農藥時謊稱自己19歲了,因此出售農藥給小楊。我認為此時農藥店並沒過錯。因為農藥店是在經營範圍內活動,且根據一般人的理解,16週歲和19週歲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另外,當時正值9月農忙時節,購買農藥也符合常理。

3、法院認為農藥店主有過錯,因為沒有審查小楊的身份證。

法院認為,農藥店沒有檢視小楊的身份證就將農藥售賣給小楊,違反了《未成年保護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有毒害性的物品的規定,同時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中關於農藥銷售者審慎注意的義務。因此判定農藥店主酌定分擔10%份額的賠付責任,共計約7。5萬元。

在裁判文書中,我們發現小楊選擇自殺或許與其家庭矛盾有關係, 小楊當時在其QQ朋友圈動態中發了一張農藥瓶子的照片並同時附言“我討厭這個家,討厭這個環境,討厭這個人間,小爺我不玩了,走了”,折射出部分孩子家庭教育的缺失,遭遇小小的措施就選擇輕生,實在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