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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運的規模有多大:設定專門的官員管理

在古代,經濟重心在南方,而政治重心在北方,需要將糧食運到北方。由於技術的原因,陸路在雨天泥濘不堪,水路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與清代相比,明代的漕運(主要指透過大運河運輸)要官方化的多。清代主要是漕幫,而在明代明顯不同。

清代漕運

(一)官職的設定

中央官職:置京畿都漕運司,後置漕運府總兵官。景泰二年(1451)又設漕運總督,品級為從一品或正二品。與總兵官同理漕政。漕運總督轄十二總,運軍十二萬七千六百人,運船一萬一千七百隻。

在地方上,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縣總書等(均為地方長官的副手)掌管本地與漕運有關事宜。

中央戶部和漕府派出專門官員主持各地軍、民糧船的監兌和押運事宜。州縣以下由糧長負責徵收和解運。糧長下設解戶和運夫,專供運役。從上至下,密如蛛網。

總督漕運部院

(二)漕運的規定

徵運漕糧的省份: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和山東六省,宣德時最高達六百七十四萬石。這是個什麼概念呢》古代十升為一斗,十鬥為一石(斛)。1升米重約1。25斤,1石米重量就是125斤,但“石”作為計量單位,標準是120斤(一石四鈞,一鈞30 斤),而我國古代計量向來混亂,俗語“十里不同音”,計量單位根據時間、地點的不同,變數也很大,據說萬曆年間一石就合現在的188斤左右。這些漕糧主要給駐守北京和東北、西北邊疆的軍隊作為軍餉。此外,還有所謂的“白糧”,歲額二十一萬四千石,均系江南出產的白熟粳糯米,質量更好,由蘇州、松江、常州、嘉興和湖州五府供納,主要用於供宮廷、宗人府及京官祿糧。

明代漕運

(三)在明代,漕糧先後使用過三種方式:(1)支運法。即在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地設倉收囤。各地應繳納的糧食就近運至四倉,再由運軍分段接運至通州、北京。節節接運,故名支運。這裡有兩個細節,其一,漕運不僅是官方承擔的事兒,農民也可參與運糧,如參與運糧則免納當年稅糧;如果納當年稅糧則可免除運糧。相當於二選一。按當時計算,民運的比重約佔支運的四五成;其二,運軍從各倉支出的糧,不一定是該倉當年的進倉糧。倉裡的糧食並非即收即放,而是一年壓一年,使倉中總有存糧,以便穩定存量,保障供給。(2)兌運發:宣德年間,支運法改為兌運法。《明史·食貨志三》中說:“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即,各地漕糧先運至淮安和瓜洲(今揚州邗江區),兌與運軍轉運。百姓不再全程參與運輸,軍運的費用則由農民承擔。這樣做的好處是,農民可以省出時間來從事耕種。(3)長運法:起初兌運與支運並行,其後兌運漸居優勢。到成化年間,漕運都御使滕昭又將其兌運改為長運(亦稱改兌法、直達法),即由兌運的軍官過江,徑赴江南各州縣糧食生產區交兌公糧,農民不再參與運糧,但要增納所謂的過江費用。自此,除白糧仍由民運外,普遍實行官軍長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