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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課逃學、沉迷網路、強拿硬要……這些行為怎麼分怎樣管,這個修訂草案說清了

10月21日下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作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1999年頒佈實施,共八章五十七條。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

23號小組注意到,修訂草案擬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實施分級預防。哪些屬於不良行為?哪些屬於嚴重不良行為?

沉迷網路、參與封建迷信等都是不良行為

什麼是“不良行為”?修訂草案列舉了9類不良行為。23號小組注意到,修訂草案將現在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行為也納入了不良行為。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下列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

(一)抽菸喝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路以致於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動;

(八)觀看、收聽含有色情、淫穢、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路資訊;

(九)其他有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行為。

如果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應該怎麼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加強管教。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紀律處分,同時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管教措施:由法制教師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導;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要求其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幫教。

針對嚴重不良行為,可採取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哪種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

修訂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二)

(三)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三)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資訊等;

(五)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如何幫助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六)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七)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八)

修訂草案在對不良行為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對重新犯罪的預防等方面作了修改。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

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防止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修訂草案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重新界定和列舉,以便於實踐中能準確識別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在充分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重新犯罪的預防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訴訟中的預防工作,二是刑法執行中的預防工作,三是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預防工作。

修訂草案統籌考慮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群矯正法有關規定的關係,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式分流後的矯治、社群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措施。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法律責任等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完善,以增加法律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