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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高壓線下手持鐵桿打核桃,不慎觸電身亡,家屬起訴發電廠,索賠163萬,發電廠:他自己作死,不能怪我

遼寧瀋陽,一男子在高壓線下手持鐵桿打核桃,不慎觸電身亡,家屬起訴發電廠,索賠163萬。發電廠:他自己作死,不能怪我。

案發當天,鄭某叫上妻子,與朋友一起到某學校附近的綠化帶打核桃。因為核桃樹太高,鄭某便揮動一根長度為4米的鐵桿去打核桃。在此過程中,鄭某不慎觸碰到高壓線,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來源:瀋陽中院)

本案中,發電廠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電廠沒有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存在過錯。事發地段的66kv高壓線離地高度為5。7米,附近高樓林立,但電廠卻沒有采取任何的安全保護措施,甚至沒有設定任何高壓警示標誌,存在明顯過錯。

2。高壓電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對管理人的要求更為嚴格。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無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高壓輸電線路或高壓設施一旦發生放電現象,巨大能量的高壓電流擊中或者貫穿人體,往往會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便有幸免於死亡,也將造成嚴重的殘疾,危害極大。因此,法律規定較為嚴格的責任,即便發電廠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雖然電廠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免責。《民法典》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獲得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驗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鄭某作為成年人,手持鐵桿在高壓線下打核桃,置自己於危險之地,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發電廠承擔70%的責任,賠償鄭某家人77萬。

你認為法院的判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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