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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新職教法系列談|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有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編者按】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宣傳、貫徹和落實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我們邀請參與過修法的專家學者、職業院校領導,從不同角度撰文,談其對新職業教育法的理解,如何解決職業教育領域的熱點、難點和突出問題,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

落實新職教法系列談|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有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張慧波

5月1日起施行的新《職業教育法》將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具有實際成效的政策舉措和實踐探索法治化,明確規定“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並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修正為“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進一步拓展了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豐富內涵。《職業教育法》的修訂施行對深化產教融合、鞏固企業重要辦學主體地位具有重要的規範、支撐和引領作用。

企業辦學主體地位和作用由來已久,對推動職業教育發展作出了歷史貢獻。計劃經濟時代,行業企業是舉辦職業教育最主要的力量之一。職業教育的辦學經費、招生、實習就業、師資人員、設施裝置都由行業企業統一調配和統一管理,職業院校辦學具有較強的行政計劃性。這一時期,企業辦學培養了大量經濟建設急需的實踐操作技能強的技術人才,提高了企業生產效率和社會生產力。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行業企業辦學的弊端顯現。職業教育開始實行“政企分開”“校企分離”,企業從“直接舉辦”職業教育轉變為“間接參與辦學”或“不舉辦”,企業的辦學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弱化。企業和職業學校的剝離使得校企一體化的合作機制受到衝擊,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的對接弱化,專業課程內容跟不上職業標準的要求,人才培養供給側和產業需求側在結構、質量、水平上不能完全適應,導致以學校為辦學主體的職業教育適應性不強、質量不高、吸引力不足。

當前,職業教育發展對高質量產教融合的需求日益強烈。新《職業教育法》對產教融合做了系統規範和要求,如對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作用和職責進行了明確和規範,強調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明確“國家鼓勵、指導、支援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援或者開展職業教育”,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更高層次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職業教育法》從拓寬企業參與途徑、規範企業主體行為、激勵企業參與辦學等方面夯實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法律基礎,必將推動校企深度合作、產教縱深發展,加快構建職業教育多元主體辦學格局。

一是拓寬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通道和途徑。新《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裝置、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這不僅拓寬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通道和途徑,還豐富了企業多樣化辦學的形式,推動企業整合資源要素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二是規範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主體行為。新《職業教育法》用23處“應當”進一步規範了企業在舉辦職業學校、職業教育機構,參與教材和網路課程等學習資源開發,接納教師實踐、學生實習和學徒培養,開展職工培訓等方面的主體行為,並要求“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三是明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激勵機制。新《職業教育法》採取多種措施激勵企業辦學,對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給予獎勵,同時對產教融合型企業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援,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增強企業促進產教融合的主體動力。

貫徹落實新《職業教育法》,要求政府和職業院校與企業協同推進產教融合高質量發展,完善政策體系,創新體制機制,促進校企互利共贏,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彰顯新時代職教擔當。

一是完善產教融合政策體系。政府要在法律規範基礎上研製職業教育產教融合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舉措,形成產教融合政策牽引合力,落實新《職業教育法》對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地位和作用的相關規定以及“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組合式激勵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將法規政策轉化為促進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動力。

二是創新產教融合體制機制。職業院校要緊密對接產業需求,將產業先進的技術、工藝、標準引入辦學各個環節,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課程設定、教材開發、技術服務等方面與企業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機制,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辦學,構建緊密的校企合作命運共同體,以體制機制創新激發產教融合活力。

三是推動校企利益共享、成本共擔。職業院校要制定產教融合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完善與教學、科研、人事等政策協同的校企合作制度體系,加大與合作企業的組織協同、資源共享、信任支援,以校企利益共享、成本共擔激發企業推進產教融合的積極性,共築良性的產教融合生態環境。

(作者系寧波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