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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的精裝修有瑕疵導致延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瑕疵賠償責任

本報訊 開發商為了促進房屋銷售,往往會採取各種銷售策略,其中買房贈送精裝修就是其中的一種。贈送的精裝修如果存在問題影響入住,其中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精裝修存在瑕疵導致延期入住的糾紛,最終判決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賠償款2。7萬餘元。

2018年7月,王某夫婦看上了舟山某小區住宅,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承諾向買受人贈送精裝修”一項。合同簽訂後,王某夫婦隨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開發商與裝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將案涉房屋的精裝修部分發包給裝修公司施工。

2020年11月,王某夫婦到現場驗收房屋時獲知,案涉房屋曾因施工不當發生漏水,導致部分裝修物毀損。經雙方商定後,開發商同意對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壞部分進行翻修,並對裝修瑕疵進行整改。2021年8月開發商基本完成整改專案。

與實際交房期限整整晚了大半年,王某夫婦認為開發商因房屋漏水整改等原因導致逾期交付商品房,已構成嚴重違約,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各項賠償費用合計11萬餘元。

開發商辯稱,房屋精裝修系免費贈送給購房者,並已完成裝修瑕疵整改,不應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精裝修雖名為贈送,但開發商贈送精裝修的前提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支付購房款,故該贈與行為應視為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案涉房屋交付後,存在裝修瑕疵以及因漏水引發的損毀問題,開發商作為精裝修的贈與人和交付義務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由於開發商遲至2021年8月才基本完成裝修瑕疵及漏水相關問題的整改,致使購房者未能及時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因此開發商在履行整改義務後仍需要賠償購房者在此期間相應的損失。法院參照本地租房租金的市場價,結合房屋整改期間購房者實際支出的物業費,判令開發商支付賠償款2。7萬餘元。

開發商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

作者:高嘉侃 陳倩琳

編輯:甘偉萍 實習生 蘇雨睛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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