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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不以提起離婚等訴訟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著力掃清家庭暴力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晰裁判規則,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需要明確。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