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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貨?最高法:"霸王"條款,無效!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釋出,《規定》主要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於 3 月 15 日起施行。

IT之家瞭解到,其中,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最高法明確表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路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規定》主要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 20 條。

一是堅持合法性審查,規範網路消費格式條款。《規定》第 1 條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二是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後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明確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後果,壓實平臺責任。《規定》第 4 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四是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後果,壓實商家責任。《規定》第 5 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透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是明確網路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規定》第 6 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路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資訊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註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路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網路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範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製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選量、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經營。

七是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後果,規範網路促銷行為。司法解釋第 8 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八是明確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應當遵守,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規定》第 10 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九是明確網路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其中,第 11 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路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十是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司法解釋第 18 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第 19 條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託他人加工製作為由主張免責,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