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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春帶貨也"翻車":商家花51萬僅賣出5000元

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安排陳小春和網紅一起帶貨,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的傳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5日,上游新聞記者得知,廣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審裁決,判決直播推廣協議的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

上游新聞記者從廣州市中院的這份(2021)粵01民終19281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雙11矩陣直播推廣協議》,協議約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於等於1000萬的達人執行,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網際網路直播間執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後,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來《雙11直播更改說明》,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紅,時間為11月5日-11月11日,並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

11月5日下午,陳小春的直播由於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連結,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後傳媒公司在當日晚上安排了陳小春的助理補播。上述4場直播完成後,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餘元。

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雙11直播更改說明》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紅和陳小春,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容不變。即《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但並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

在實際直播執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網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陳小春直播1場後,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連結導致下架,需要陳小春補充直播1場,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陳小春補播,助理補播的效果顯然不能等同於陳小春,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綜上,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

法院認定,因《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其他合同條款不變,故原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當然應繼續適用。第二,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後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並且要求退款合理,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援。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

律師提醒:應注意4點

“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業的典型性。”重慶一位長期為網路電商提供服務的服務商戴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電商邏輯裡有三大環節非常重要,銷售、選品、供應鏈,一般做直播會給商家做銷售託底,不然誰幹呢?除了娛樂明星主播,帶貨主播比拼的就是賣貨能力。”戴先生指出:“電商規則是以天為單位變化的,這個案件就是雙方在前端的工作沒做好。”

重慶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山提醒商家,簽署直播帶貨委託協議,為了避免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注意四點:

第一,應該對直播細節進行具體的約定,比如主播、直播場次、直播平臺、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時間,甚至直播間的佈置等,讓每個環節都可以有章可循;

第二,直播應達到的目標或效果,應明確約定;

第三,約定如果受託直播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沒有達到約定目的,該承擔什麼責任;

第四,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的溝通意見,另一方應及時答覆明確表態,以免誤解。

編輯: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