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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家長帶女兒的同學一起去游泳,不料孩子溺亡,責任怎麼擔?

上學的時候很多關係好的小朋友,總喜歡聚在一塊兒玩耍。於是,很多家長就承擔起了臨時照看孩子同學的任務,這本來是件好事,但因為一起意外,溫州永嘉的王某夫婦,被女兒同學的家長訴至法院。近日,浙江溫州永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臨時照看小孩”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案件詳情

李某的女兒小花(化名)與王某的女兒小麗(化名)系同班同學。

2020年7月的一天,2個小朋友約好去小麗家一起寫作業。作業完成後,家長王某在微信中告知李某,將帶著小花與自家人一同去溪邊游泳。不幸的是,小花在游泳過程中溺水身亡。

圖源網路(圖文無關)

2020年7月,雙方家長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在履行18萬元後,雙方對剩餘款項的履行產生分歧,李某夫婦向永嘉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夫婦起訴稱,當天雙方約定由王某夫婦賠償25萬元,王某轉賬18萬元後雙方簽訂協議,在雙方親友見證下由王某出具了欠條,載明半年內還清剩餘的7萬元。

王某夫婦卻向法院表示,當天帶孩子去游泳一事,原告已知情並同意,自己也盡到了保護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雙方達成的賠償金額為18萬元並非25萬元,認為欠條並非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

法院結合雙方提供的協議書、欠條等查明相關事實後認為,原告李某臨時將未成年女兒小花委託給被告王某照看,

王某在帶小花去游泳期間應承擔保護小花人身安全的職責

。游泳是一項危險係數較高的體育運動,

小花系未成年人,且在戶外游泳,王某應盡到更多保護小花人身安全的義務。現小花溺亡,王某作為受託人,沒有代監護人盡到保護小花安全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協議書》和《欠條》認定雙方達成協議賠付25萬元,已履行18萬元,尚欠7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李某夫婦剩餘賠償款7萬元。

法官有話說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臨時將監護職責委託給第三人。第三人接受委託後,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雙方未約定費用,視為無償委託合同,接受委託的第三人應承擔起臨時監護職責。本案中,李某作為小花的監護人,與同學家長王某透過微信口頭達成委託監護的協議,該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接受委託的同學家長王某應在特定時間特定場合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該未成年人游泳時意外溺亡,同學家長未盡到安全保護職責,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委託他人代為看管子女之時,應對受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責任心等進行考察;受託人在接受委託之時應善盡受託監護職責,防止因監護不力導致未成年人自身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的情形出現。同時,未成年人的成長不僅有賴於父母的呵護,也有賴於鄰里、朋友、同事等社會各界人士的守望相助,父母應正確對待未成年人成長中的磕磕碰碰,依法合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