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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娛樂圈的“瓜”談網際網路的“疑罪從有”和法律的“疑罪從無”

本人執業範圍目前是沒有涉及過娛樂圈和各路明星的,所以在我的印象中,以往的娛樂圈與法律的聯絡非常少,明星們透過發律師函的形式維權或宣告的好像並不多,只是在最近幾年才逐漸給我越來越多的明星發律師函、打官司的印象。

說到2021年,娛樂圈的各種”瓜“層出不窮,鄭爽代孕、吳亦凡涉嫌強姦被捕、霍尊因感情退圈、錢楓涉嫌強姦,還有一個張哲瀚多次去到日本靖國神社……現在又出了王一博和趙麗穎粉絲互戰,趙麗穎親自發表宣告呼籲粉絲理性!

每一個事件出來,網際網路上都是一大堆等著“吃瓜的群眾”,畢竟大家都是凡人,我也是其中一個,都愛看個熱鬧。

前兩天刷頭條的時候看到了“管理專家李江濤”的一篇文章,標題是《警惕網際網路正在疑罪從有》,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這篇文章。

本人對作者的觀點是不贊成的。

作者說的網際網路現象確實是存在的,但完全無需“警惕”,更達不到“輿論影響司法”的程度。這種所謂的“疑罪從有”只是網民對一個事件的心理看法或者說預期,大家往往只是一種看熱鬧的心態,而至於事情發展到哪一步,實際上並不是非常關心的。而這種想法還只是單純地“好”與“壞”的層面,並沒有上升到法律的“罪”與“非罪”的程度,談不上“疑罪從有”,更談不上“有罪推定”。

我們還是要區分幾個概念:

無罪推定:簡而言之即是沒有經法院審判判決有罪,應當視為無罪。這也就是說,不管是網民、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即便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違法犯罪的事實發生,在法院判決之前都不能認為是罪犯。具體怎麼保證無罪推定呢?主要還是體現在刑事犯罪處理的程式中,比如判決之前不能稱之為“人犯”、“罪犯”,不能要求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還有下面要說的“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可以認為是無罪推定的下位概念,是貫徹無罪推定的一項措施,並不是說“懷疑構成犯罪”就不是犯罪,而是說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成立的就不能認定為犯罪,這裡的“疑”並不是只針對犯罪事實的懷疑,而是對證明罪名成立的“證據”的懷疑。任何人都可以懷疑任何人犯罪,並不能僅僅只是“懷疑”就判斷被懷疑的人無罪,而是在懷疑的基礎上又確實沒有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成立的情況下就應當認定為無罪。比如,吳亦凡和錢楓的事件,都是從懷疑構成犯罪開始的,最後能否定罪還是要看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援這種“懷疑”!

理解了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具體內容,相應的“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也就容易理解了。

有罪推定:事情發生之後首先就推定是某人做的,就認定是犯罪的人。而被認定的人就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無罪。

疑罪從有:只要有證據證明某人與犯罪的事實有關係,就可以認定其為犯罪的人,不要求確實充分的證據。

最後,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已經是相對普遍的刑法原則了,而且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這種原則只會越來越深入人心,並不是網民在網路上的發言就能改變的。能夠改變這種情形的基本上都是自上而下的法制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