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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邊緣人生”畫上句號江蘇蘇州工業園區:推動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落細落實

“以前我做了很多錯事,來學校後上文化課、學習法律知識,感覺不一樣了。”2021年12月初,劉宇(化名)的父親收到了一封來自學校的家書。家書抵萬金,看著兒子歪歪扭扭的稚嫩筆跡,他感激地對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官說:“謝謝你們的幫助,讓我兒子重新回到校園。”

劉宇因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從10歲就開始頻繁參與盜竊。現在,這個曾經的“問題少年”在檢察院的幫助下,重返校園,順利迴歸社會。

一次次被免予刑罰,讓十來歲的他自以為可以遊離於法律管束之外

2021年3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接到轄區公安機關提前介入一起盜竊案的邀請:一名未成年人多次實施盜竊,但每次都因年齡太小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讓轄區內居民困惑不已,也給治安工作帶來了較大壓力。

接到線索後,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迅速派檢察官至相關社群、派出所瞭解情況。經調查,該未成年人劉宇13歲,幾年前隨父親到蘇州生活,母親早已下落不明。父親在蘇州從事快遞員工作,因為工作忙碌,且已重組家庭,根本無力對劉宇進行有效監管。劉宇在老家讀過小學,因其出生時未上戶口,到蘇州後無法入學,每天就在街頭閒逛。

據瞭解,在老家時,劉宇就曾因偷竊同學財物被學校開除。到蘇州後,由於沉迷網路遊戲花銷較大,沒有經濟來源的他開始“重操舊業”。經查,自10歲起,他便夥同一些社會青年,在居民小區、手機店、小吃攤等場所頻繁盜竊電動車、手機、現金等財物,每每得手,幾人便在銷贓後到網咖將錢款揮霍一空。公安機關雖將部分錢物追回,但由於劉宇年齡較小,無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一次次被免予刑罰,讓劉宇自以為可以遊離於法律管束之外,行事愈加肆無忌憚的他逐漸陷入“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的惡性迴圈,真正成了沒人管的“問題少年”。

多措並舉,為孩子三年的“邊緣人生”畫上句號

劉宇的情況令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陸煒皎感到震驚和心痛。為了對劉宇的嚴重不良行為進行矯治,並幫助解決其家庭監管不力和入學問題,檢察院迅速與公安機關、教育局等職能部門進行溝通,秉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則,對劉宇展開矯治教育工作。

“家庭對孩子有著莫大的影響,要讓劉宇走上正軌,良性的家庭教育是第一步。”陸煒皎表示。為幫助修復親子關係、促使劉宇父親履行法定監護職責,一方面,檢察院對劉宇父親發出督促監護令,並與公安機關共同對其進行訓誡,向他講解監護相關法律規定,並委託專業老師傳授正確教育方式;另一方面,檢察院為劉宇及其父親聯絡了專業心理機構的醫生,進一步確認劉宇多次偷竊是否存在偷竊成癮的心理問題,並對父子二人進行溝通疏導,幫助化解“心結”。

經訓誡,劉宇父親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但同時他也表示,由於與兒子隔閡已久,自己確實存在管束困難。

“要想從根本上幫助矯治劉宇的嚴重不良行為,必須儘快解決戶口問題,讓劉宇繼續學業。”透過聯絡劉宇父親,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共同協調劉宇出生地派出所,為其辦理了戶籍,這個男孩13年“懸而未決”的戶口終於有了著落。

“能不能找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幫助進行矯治教育?”考慮到劉宇的特殊情況,陸煒皎提出新的思路。為此,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共同派專人到多地進行實地考察,調查相關學校辦校資質,最終決定將劉宇送至江蘇省內一所教育罪錯未成年人的專門學校,根據他的學習能力和興趣進行針對性教學。

2021年7月的一天,劉宇從檢察官手裡接過了沉甸甸的戶口簿和某特殊教育學校入學通知。至此,他隨父親到蘇州後整整三年的“邊緣人生”終於畫上句號。送劉宇入學後,檢察院還指派專人進行跟蹤回訪,透過司法機關、學校、家長三方組建的聊天群組,由學校定期向檢察院、家長彙報劉宇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狀況、實踐勞動情況,“檢家校”三方共同凝聚起監管力量,護航劉宇健康成長。

依託社會支援體系,推動建立分級干預制度

2021年6月1日,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兩法”)正式實施,這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明確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則和機制。

結合“兩法”相關規定,2021年8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以劉宇案為契機,充分發揮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支援體系的作用,協調園區公安、法院、教育局、社會事業局、婦工委、團工委6部門共同出臺《蘇州工業園區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提出了罪錯分級、干預措施、幫教跟進方法等5方面共26條工作要求,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為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職提供參考遵循,推動轄區內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規範化、制度化。

“在‘兩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在相關主體部門責任確定、矯治教育方法等方面,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陸煒皎說,“兩法”雖對家庭、學校和社會三方在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各自職能作出規定,但在實際辦案中,難以對缺位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強制監管執行。因此,《細則》強調了社會力量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幫教作用,明確了轄區內檢察院、公安、團工委、婦聯、社群等職能部門在分級干預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確保有“主”履責。同時,《細則》構建了一套罪錯分級的干預方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但是具體如何分級、對不同層級又該採取何種措施未有具體說明。《細則》將罪錯行為具體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層級,在後續的干預措施、幫教跟進方面也融入分級理念,明確對不同級罪錯行為的針對性幫教方式,實現幫教工作成效、價值最大化。其中,不良行為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條);嚴重不良行為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犯罪行為指未滿18週歲的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據瞭解,2021年以來,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依託該制度對多名罪錯未成年人開展心理諮詢、司法社工幫教等矯治工作,幫助修復心理創傷;透過靈活適用現有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和解等法律制度,給予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相關分級干預措施助推20名罪錯未成年人重回生活正軌。

從個案辦理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史立梅

本案是一起針對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採取幫助、教育、矯治措施較為成功的案件。從總體上來看,本案的處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檢察機關在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發揮了核心和關鍵作用。本案中未成年人劉宇由於家庭和學校教育的缺失,自10歲起就有了盜竊行為,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一直遊離於法律管束之外,直至檢察機關的介入,這種“抓了放、放了抓”的惡性迴圈才得以結束。這充分說明,我國檢察機關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和犯罪預防方面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這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以政府或福利部門作為主導機構有著較大區別,充分體現了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本案中針對未成年人採取的幫助教育措施是全方位、多層面的。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教育局等職能部門採取了修復親子關係、提供心理疏導、解決戶口問題、送入專門學校學習等一系列措施,以切實解決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面臨的困境和難題,從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環境,以助其徹底擺脫過去籠罩在周圍的違法犯罪陰影。而上述各種幫助教育措施僅憑某一個機關或者部門是根本無法實現的,需要多方面社會力量的支援和配合,這凸顯了建立罪錯未成年人社會支援體系的必要性。

三是本案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幫助措施具有持續性。將未成年人劉宇送入專門學校接受特殊教育並非本案的終點,檢察機關不但在劉宇入學之後派專人跟蹤回訪,更建立了“檢家校”三方的溝通聯絡網路,及時對未成年人的學習、實踐狀況進行了解,可以預見這種社會支援可能會長期伴隨未成年人直至其長大成人。這種持續性的社會支援有利於在接受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信任關係,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從而使其順利迴歸社會。

總之,本案的辦理過程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和犯罪預防中的主導作用,以及建立全方位社會支援體系、為罪錯未成年人提供持續性社會支援的重要性。值得提出的是,儘管本案辦理過程中不乏個案協調的因素,但辦案機關並未就此止步,而是在此基礎上協調當地多個部門共同出臺了實施細則,從而使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從個案辦理走向了規範化、制度化。這為修訂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非常好的範例和經驗。(盧志堅 趙雅彬 封文璇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史立梅)

(檢察日報)

【來源:青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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