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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1人盜掘古墓葬獲罪,助力黃河文化遺產系統司法保護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張小建等11人形成盜掘古墓葬團伙,先後多次在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陶寺村北等地盜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銅鼎、青銅簋、青銅編鐘、青銅鬲、青銅匜、青銅魚片、青銅方盤等,上述文物倒賣後共獲利834餘萬元。經鑑定,上述被盜墓葬系東周時期墓葬,均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

【裁判結果】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張小建在盜墓活動中,策劃預謀、安排分工、發揮組織、領導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段虎傑、張利斌既組織預謀又積極參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閆振峰、郭建強探墓、盜墓並監督“出貨”,系作用較小的主犯;被告人張曉東等6人系從犯。一審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決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5萬元至1萬元不等。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刑事案件審判現場

法律分析

關於盜掘古墓葬罪。

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裡面,規定了盜掘古墓葬罪。可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文物管理秩序。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一款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本案中,張小建等11人於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兩年半左右的時間內,先後多次在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陶寺村北等地盜掘古墓葬十四座,倒賣文物共獲利834餘萬元。其行為違反了國家文物保護管理法規,侵犯了文物管理秩序,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所以,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定罪處罰。

關於主犯與從犯。

關於主犯與從犯的區分,一般以成立共同犯罪為前提。如果是一個人犯罪,則沒有主犯與從犯區分的必要和意義。根據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所以,主犯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其他領導成員,第二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相比於單個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或集團犯罪,由於“人多力量大”,各犯罪分子之間相互聯絡、相互支援,其社會危害性更大,故刑法的打擊力度也更大。

在共同犯罪中區分主犯與從犯,是貫徹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

因為主犯與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樣的,主犯起到主要或領導作用,故要對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領導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從犯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對從犯從寬處罰,也利於分化瓦解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團。

本案中,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張小建在盜墓活動中,策劃預謀、安排分工、發揮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段虎傑、張利斌既組織預謀又積極參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閆振峰、郭建強探墓、盜墓並監督“出貨”,系作用較小的主犯;張曉東等6人系從犯。

關於量刑。

在共同犯罪中區分主從犯,也利於量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關於量刑的一般原則,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張小建等五人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領導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張曉東等6人系從犯,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故法院根據本案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刑法關於主從犯的規定,以盜掘古墓葬罪判決張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5萬元至1萬元不等。做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符合法律規定。

據悉,本案案發地陶寺遺址位於山西省襄汾縣陶寺村南,是黃河中游地區以龍山文化陶寺型別為主的遺址,是華夏文明的源頭之一。案涉襄汾縣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巨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法院根據11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輕重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體現了國家對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的堅強決心,有利於黃河文化的傳承、弘揚和保護。

文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案涉襄汾縣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巨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古墓葬及其青銅鼎等文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個人。張小建等11人盜掘古墓葬,將其中的青銅鼎等文物倒賣獲利834餘萬元,系非法獲利,應當依法予以收繳。所以,本案犯罪分子妄圖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而獲利,結果因觸犯刑法而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非法獲利的一分錢也得不到,還要在監獄裡服刑,失去人身自由,接受法律的懲罰,悔之晚矣!這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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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學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12年以395分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號:A20123408251782;擁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歷,成長道路坎坷,社會閱歷豐富,擅長民事案件辦理;涉獵廣博,除法律外,對中國傳統文化、歷史、象棋、太極、期貨等領域都有一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