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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被告不配合,法官巧辦案

2021年4月6日,原告楊某某購買被告王某某位於林口縣某小區房屋,並於當日交給被告購房首付款8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過戶,被告均藉故推脫,故原告將其起訴至法院。

林口縣法院速裁審判庭在受理該案件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絡雙方,但被告電話無人接聽,郵件無人簽收。“哪怕有一絲希望,我也要聯絡到被告。”承辦法官這樣想,也是一直這樣做的。

法官與原告齊發力,經過幾天仍未找到被告的住址,也沒聯絡到被告。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承辦法官多日多次撥打電話後,終於聯絡到了被告,法官當即對其進行電話送達,告知開庭時間和舉證期限,但是對方情緒激動,並明確表示拒不到庭。為了讓被告能出庭應訴,更好查明案件事實,結束通話電話後,法官又編髮了手機簡訊,再次告知開庭時間、開庭地點、應注意的事項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庭審如期進行,被告未到庭。為深化司法公開,保證司法公正,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影。經過核對當事人身份資訊、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原告訴稱、舉證、法官詢問、最後陳述等環節,最終判決,王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房屋過戶給楊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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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縣人民法院

稽核:於寶霖 編輯:於美豔

【來源:林口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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