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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明確、演技逼真!3人合演一出“戲”,交通肇事引發詐騙案件

今年7月份,晉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由交通肇事引發的詐騙案件。在這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在每一起交通事故中,都各自扮演著相應的“角色”,有開車的人,有騎腳踏車被撞的人,還有來調解的路人,分工明確、演技逼真,騙過了不少人。

這起案件其中一位受害人的行車記錄儀拍到:今年2月份的某一天下午,受害人正駕駛車輛正常行駛在道路上,在經過一座橋時,原本行駛在前方的一輛白色小轎車逐漸減速,並且開到了道路中央,就在受害人找準時機準備超車時,一名男子從對面騎著腳踏車迎面而來,緊接著便是傳來了碰撞聲。

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彭黎波

:“首先是有其中一個人駕駛車輛緩慢行駛,等待後面有車輛透過的時候,另外的兩人就輪流騎腳踏車,從對向車道與超車車輛發生碰撞,之後就以自己手機被損壞為由,騙取被害人的財物。”

在今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蔣某和曾某利用這樣的方式,先後在雲南省內外作案10起,每次索要的賠償金額在500元至一萬元不等,10起案件作案金額一共47000餘元。今年2月份,3人在晉寧轄區再次上演了這齣戲碼,第三次得手後被警方察覺,並於3月份被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刑事拘留。從多位受害者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裡警方發現:每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三人都分工明確、演技逼真,而且大多數情況下,三人不僅得到了所謂的賠償,還都全身而退。

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彭黎波

:“透過本案的證據可以看出,本案當中的被害人是基於相信發生交通事故了,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物,而不是意識到自己被‘碰瓷’了。”

今年7月份,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蔣某和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庭審現場,三名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記者:舒珊 趙文翰

編輯:夏至

【來源:都市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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