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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母親多次不配合前夫探望女兒,被罰款7000元

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不配合對方探望孩子嗎?廣大家長注意了,如果阻攔、不配合協助另一方探望孩子,當心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廣州,一名母親離婚後不配合協助前夫探望女兒,前夫無奈之下多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不履行協助義務,該名母親被法院罰款7000元。

據受訪律師介紹,民法典對探視權作出明確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依據最高法適用民法典司法解釋,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可由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離婚後,他多次想看女兒卻遭阻攔

經法院判決,馬某與賀某離婚後,由母親賀某撫養女兒,父親馬某可每週一次、每次一天探望女兒。不料,當馬某向前妻賀某提出要探望女兒時,對方卻不配合,致使他難以見到女兒。

因前妻賀某不履行協助探望女兒的義務,馬某為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廣州荔灣法院執行法官吳泰健依法向賀某送達執行文書,並多次透過簡訊、電話聯絡賀某,告知賀某拒不執行協助馬某探望女兒的法律後果,但賀某一直置若罔聞,以已離開廣州為由,拒不到庭、逃避執行。

為推動案件妥善執行,吳法官鍥而不捨,努力找尋線索。在翻閱案卷時,吳法官發現,馬某此前就申請過執行要求探視女兒,經法院強制執行,賀某協助馬某探視了女兒,並表示今後會協助探視,但賀某竟然再次“食言”,導致馬某再次申請執行。鑑於此,法院依法對賀某作出罰款7000元的決定。

釋法答疑:不配合另一方探視子女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夫妻離婚後,一方有權拒絕對方探視孩子嗎?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麗霞。劉麗霞介紹,我國民法典對探視權作出了明確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權的設立是為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透過這種探視,對未成年人進行關心和照顧,可以使不享有撫養權的一方和子女進行情感交流,使雙方尤其是未成年人得到精神上的慰籍,減少父母離異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對子女進行探視,甚至進行重重阻攔,有的還會在孩子面前詆譭另外一方,這些行為都不利於未成年的健康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如果離婚後一方拒絕配合另一方對子女進行探視,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指出,這種執行方式不是對探望行為本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是透過對阻礙探視行為的一方採取罰款、拘留甚至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方式督促其配合另一方對子女進行探視。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影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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