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娛樂

簽了補償協議能否直接拆除?

簽了補償協議能否直接拆除?

黃先生有一處在江蘇南通某街道的房屋,房屋後因工礦倉儲用地專案面臨徵收。房屋徵收決定公佈之後,黃先生與徵收方積極配合,順利簽訂了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但在達成協議後,由於雙方產生糾紛,後黃先生向徵收方表明了拒絕搬遷的想法。但是徵收方認為黃先生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這房子不拆也得拆,隨後將黃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

簽了補償安置協議就意味著可以直接強拆麼?當然不是。黃先生隨後將徵收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公民如果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且在經催告後還不履行,行政機關首先應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而如果公民收到書面決定後在限期內仍舊拒絕履行,且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黃先生與徵收方已經簽署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下,如果黃先生拒不搬遷,徵收方仍然應該履行“催告——作出書面決定——申請強執”的相關程式,而不是直接拆除。而案中徵收方並沒有按照上述程式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就直接拆毀了黃先生房屋的門窗及屋頂,經法院審理後確認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