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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車摔倒身亡 家屬卻與親戚對簿公堂 堅稱是幫其取東西致死

北京的順義區的6月16號下午,張淑香老人剛吃完午飯,有人就慌慌張張地跑來報信,說她的老伴摔倒了。張淑香趕到現場一看,老伴王希山在地上躺著,同村的王富林在一旁扶著他。他渾身都是血,張淑香嚇得六神無主了。這時候同村的村民也陸續趕到了,幫忙撥打了120,救護車來了張淑香與王富林一起把王希山送上了救護車,趕往醫院搶救。

接下來就是噩夢一樣的搶救經歷了,他們先把王希山送去了最近的醫院,醫院的診斷是高位截癱,因為傷勢太重,到了晚上六點又給他送到北醫三院去了,在那住了30天院,王希山還是沒有挺住,撒手西去了。後來張淑香才知道,原來王希山是騎腳踏車摔的。張淑香給丈夫處理完喪事,這事也就該過去了,誰知張淑香一家竟然因此跟王富林結下了不解之仇。

王富林正是在王希山出事時候扶著他,並且一直陪著他去醫院的同村的村民。另外王富林其實還跟王希山家沾著親,他是張淑香的表親。張淑香一家給王富林定了幾宗罪。首先第一罪,張淑香的兒子王立軍說,王富林沒有照顧好重傷的王希山。他去過醫院一次,也沒在病床前陪護。王立軍的意思是王富林應該在那守床陪護,可是這表親之間需要做到這個份上嗎?

隨後王希山家列舉了第二樁罪,就是王希山去世之後,王富林沒來奔喪。張淑香的意思是,葬禮別人可以不來,王富林不來就不對。接下來還有更讓人看不懂的一條罪狀,王希山家人說王希山去世,王富林應該賠他們家2萬塊錢。王希山家人怒氣沖天,字字句句好像都在暗示王希山的死亡,王富林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接下來更讓人目瞪口呆的一幕出現了,12月10號王希山的家人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判定被告王富林支付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九萬五千多塊錢。後來王希山家人解釋了這其中的原委。

據王希山的兒子回說,事發那天中午,父親本來在家沒打算出門,可沒成想有人上門來找他來了,這人正是王富林。原來王富林到他們家來借耬耙,那是一種耕地的的農具。可是剛巧那天王希山家的耬耙被親戚拿走了,可是王希山卻起了好心,表示可以去北邊拿一下。王希山的家人認為王希山想要去拿,王富林也催著他去拿,就這樣倆人騎著腳踏車一前一後地出了門,後來的事情大家也知道了,王希山從腳踏車上摔下來不幸身亡了。

所以王希山的家人認為,王富林對王希山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要不是為了幫他取耬耙,王希山也不至於摔死。在法庭上,王希山的家人就援引了我們國家的一條法律,證明王富林是有責任的。這條法律是有關義務幫工的。它指的是一種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對方提供無償勞務的行為,如果在這個活動當中致人損害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王家人認為王希山幫王富林找耬耙屬於義務幫工範疇,現在王希山在這個過程當中死亡了,王富林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誰知王富林表示,當時王希山正在家裡喝酒,得知他來借耬耙,於是想出門去幫他取,隨後被王富林拒絕了,之後王富林離開了王家。等王富林想到田地的時候,發現王希山已經騎車摔倒在地了,他是趕去救人的,並不知道王希山出門到底是去做什麼。

順義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希山對王富林不構成義務幫工行為。因為義務幫工指的是為他人提供一定的免費勞務行為,比如幫您修個電視,通個下水道,是要付出勞動的。但是王富林向王希山借耬耙只是借東西,不需要付出勞動,所以這就不是義務幫工。法院認為是否賠償還得看王希山之死跟王富林借耬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另外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王希山死亡主要原因還是那輛破到不行的腳踏車,從一般的觀點來看,王富林對此只需要承擔很小的一點責任,或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法院考慮到王希山和王富林兩家是遠親,又是同一個村子的村民,不希望他們因為這件事結下仇怨,於是法院主持了一場調解,結果調解非常成功,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這樣的協議,被告王富林給王家人補償款兩萬元。

我們這裡要解釋一下,這兩萬塊錢體現的是王富林對王希山一家道義上的義務,因為王富林畢竟向王希山借了耬耙,王希山後來出門也沒準真的是幫他去取耬耙了,所以王富林自願給王希山一家做出的補償。再次提醒大家,幫忙互相借東西之類的事情,萬一在這個過程當中出現了傷亡之類的事情,大家可以對照一下今天的事情,看看是否符合義務幫工的情況,幫助者的傷亡情況是否跟被幫助者存在因果關係,然後再來決定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