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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記得做這件事,以免徵收時遇到麻煩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記得做這件事,以免徵收時遇到麻煩

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往往在被通知時候才發現自己合法佔有使用的土地或者房屋竟然沒登記自己名字,出現土地使用權登記主體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導致在徵收過程中遇到麻煩。出現這種情形,實際上是漏了關鍵一步,浩碩律師為您解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登記需要參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來進行。也就是說,和不動產登記一樣,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還需要去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樣才能夠在法律層面確認您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想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改變土地用途的,還需要再多幾步手續。因為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和城市規劃的規定使用土地,否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會給予警告、處罰甚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現實中,由於登記手續不全引起的麻煩經常出現,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一定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只要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那麼自己就當然是權利人。而是要透過法定登記程式,從自己認為的“當然”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