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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與自己生活十幾年的妻子跑了,卻“查無此人”?法院判了!

魯法案例【2021】219

“我老婆跑了,我申請撤銷我和她的婚姻登記。”去年10月,老孫透過戶籍查詢,發現自己的妻子“查無此人”,自己生活10多年的老婆餘某的身份證資訊、姓名等均是造假的。事後,老孫將民政局起訴至法院。近日,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申請婚姻登記撤銷案。

老孫是山東平陰人,妻子餘某是雲南人。2002年12月,老孫經他人介紹認識餘某,交往一年多以後,老孫與餘某持結婚登記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和餘某所在地戶籍證明,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後來,餘某無故離家出走,老孫因擔心自己妻子的安全,多次去雲南查詢,被告知無此人。去當地公安局查詢,沒想到是,老孫被告知餘某的身份資訊是虛假偽造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告孫某與第三人餘某申請結婚登記時出具的證據和證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與要求,被告平陰縣民政局當場審查了材料,並詢問雙方的結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及夫妻權利、義務,見證雙方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後,發給結婚證,准予登記結婚,符合相關的規定,且已盡到了合理的審慎審查的義務。但因第三人餘某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資訊不存在,且無法查詢第三人餘某的身份資訊。因此,基於第三人餘某原有身份資訊進行的結婚登記行為失去了事實基礎,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了民政部門給孫某與餘某辦理的結婚登記。

法官提醒

國家雖然賦予民政部門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滿足結婚條件的權力,但實際上對於身份證的真假,當事人是否在外地登記結婚,礙於技術條件,民政部門很難查明。而使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將會為今後子女的戶籍登記、夫妻雙方離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其中最關鍵的是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婚姻大事更加慎重,才能有效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