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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新吳區法院雷海亮枉法裁判背後有何隱情

法官作為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法官獨立審判制度起來越受到重視,這也更高程度上要求法官對案件秉公裁判。但實踐中,法官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例時有發生,無錫市百達建設公司就遇到了不公的判決。

無錫市百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旭峰表示:無錫市新吳區法院雷海亮在法院委託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證實涉嫌虛假訴訟移交新吳分局偵查之前,擅自將涉案的重要物證原件交給原告,由原告私自委託無錫江南司法所採用行業禁止的刮擦剝離法毀壞性鑑定,並在判決時依據該私下鑑定結論做出裁判,本案關鍵偽造證物一直失控交由嫌疑人報管;在18個月審理過程中,沒有調查涉案證據的產生過程(時間地點人物)。在舉報人代理人多次當庭質問兩份重要證物產生過程時,原告代理人始終回答原告及其本人均不清楚;在審理後期強壓舉報人和解,利用主審法官的職權,打電話強壓舉報人跟犯罪嫌疑人和解,在原告主張6000萬訴訟標的情況下,強壓舉報人承擔三個多億的債務,放言“你們不和解我就判你們輸,不怕判後投訴和你死我活”,最後判決結果也按其所說。

據瞭解,該案件上訴到中院後,無錫中院合議確定重新啟動司法鑑定,但是就在即將水落石出的關鍵時刻,原告勾結舉報人小股東陳莊靈合謀盜用舉報人公章偽造資料更換法定代表人,簽訂虛假和解協議,6月23日當庭推翻原主張,提出撤回上訴和重新鑑定的申請,目的是掩蓋虛假訴訟和枉法裁判犯罪,逃避法律制裁。希望有關方面嚴肅查處、依法處理有關涉事人員。法治的意義在於法律的威嚴不容踐踏,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價值的體現更需要法官公正的審判和執行來進行守護,我們拭目以待最後的處理結果。

稿件來源:孫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