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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中需要注意哪些關鍵點(續)

合同

合同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無論是個人還

是企業都應該熟悉合同的簽訂規則,從而規避法律風險,保護自己和公司的財產安全。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一直困擾著我們每個職場人,商品買賣需要簽訂合同,上市合作需要簽訂合同,產品服務需要簽訂合同,進入職場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合同的參與,而我們對於合同的簽訂卻是知之甚少,不能系統的認識合同。因合同簽訂約束不明確,導致公司糾紛纏身、個人維權難上加難。

如何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那?結合自己從事法務工作多年的經理,透過三個方面,給大家講一下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六大要點,從而讓大家走出盲區,少走彎路。

第四,格式條款的效力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會發現經常出現對方說“對方說合同條款不能改”。也就是說會發現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

所謂的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可重複使用而預先設定並在簽訂合同時不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簡言之,就是不能修改的合同條款。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應對那?首先作為格式條款提供者,應註定對限制或者約束條款提前告知對方,前提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進行的,在合同簽訂中,讓對方及時知道,以便讓對方自主選擇。

作為格式條款的接受者,我們應在綜合考慮的情況下,慎重選擇對我方有約束且風險較大的條款,以便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做出準確判斷。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接受對方的合同條款,應仔細斟酌相關風險。

作為弱勢一方簽訂合同,遇到格式條款遇到自身利益受損也無需擔心,應該對格式條款進行磋商,實在不允許修改的,建議事後發函給對方單方面告知自己對格式條款的意見,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可以證明自己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是對格式條款有異議的。

第五,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保障合同能夠順利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簽訂前立約定金,必須有書面的約定,如果沒有現行收取定金的有關約定,一旦合同未簽訂,定金將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視為預付款,被認定為預付款的,收取定金一方需要推其進行返還。

定金的支付超過本金的20%的部分,將被視為預付款。

因此,合同簽訂前先行收取定金的,必須有書面約定。

一份合同中既有“定金”又有“訂金”字樣的,法院認定為定金。

第六,當出現訴訟時,律師費有哪方承擔?

關於訴訟時的律師費到底該應該由勝訴方還是敗訴方承擔一直是合同糾紛關注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案和其他一些侵權案件有規定,由敗訴方向勝訴方承擔因起訴而產生的合理費用。而其他的案件沒有特殊規定。

如果想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必須將此內容寫入合同中,以應對後續的合同糾紛問題。並且在合同中約定律師費支付方式,訴訟時應提交與律師簽訂的委託律師合同和發票。

律師訴訟費被納入當事人為了減少損失而採取相應措施以減少自己的損失的“合理費用”。對於律師費用超標的,當事人可參照當地物價局進行認定,超出部分將不會被認定。

法律一直在我們身邊,我希望透過自己的努力,帶動更多的人瞭解法律,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做到製法、懂法、用法、護法,讓法律更好地為我們企業服務,為我們個人的權利保駕護航。我願化作一盞明燈,照亮前進方向上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