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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後來補籤合同是否還有效?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本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有時也會有特殊原因導致合同沒有按時及時簽訂,那麼後續再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還有法律效應呢?沒簽勞動合同後來補籤的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存在下列情形否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勞動合同補籤是否有效?

沒簽勞動合同後來補籤的是合法的。

但是不能存在下列情形否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簽訂

《勞動合同法》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補籤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並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籤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要求,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話,那從第二個月開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