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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錄」稱霸一方,欺行霸市……這16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昨天都判了!

收取“保車費”,非法為超載貨運司機提供“保護”;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商貿集市欺行霸市、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25日,2起涉黑犯罪案件和14起涉惡犯罪案件在我市香坊區法院、雙城區法院、南崗區法院、道里區法院等9個基層法院同步公開開庭宣判,涉案127名被告人分獲25年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共沒收涉案贓款445萬餘元。

暴力強行收取“保車費”

金錢腐化稽查人員

為超載大貨車提供非法“保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7人全部落網

自2010年起,王海龍開始為進出哈市主城區的超載大型貨車非法提供引路、領車“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2014年其註冊成立哈爾濱市通城運輸有限公司,名義上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實際上是為違規、超載大貨車提供非法保護。

盯梢交警 收買“保護傘”

王海龍先後招攬王剛、張琪、佟兆宇等人作為“保車”業務骨幹成員,分別帶領非骨幹成員負責哈市一定區域內的“保車”業務。2014年至2016年期間,為方便索要被路政部門查扣的超載大貨車,王海龍又透過拉攏及財物腐蝕手段先後將時任哈市公路管理處養路總段路政稽查部部長及路政稽查員的孫春泉、王義拉入其團伙。

王海龍組織成員主要透過採取提前駕車“遛道”及跟蹤、盯梢交警、路政人員出勤等方式帶領違章、超載貨車躲避監管和處罰,同時透過送金錢、禮物等方式拉攏、賄賂相關交通民警及路政人員,為其提供交警及路政人員的出勤地點及時間等資訊,並在其所保護的大貨車遭受查處時為其提供幫助,充當其“保車”行為的保護傘。

偽造罰單 打造統一“保護”標識

為方便被其組織保護的大貨車被交警部門扣押後逃避處罰,王海龍還指使佟兆宇為其私刻了一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稽查總隊哈爾濱支隊的印章,用以製作虛假的路政部門處罰證明,欺騙交警部門,使被交警部門扣押的大貨車得以解除扣押。為方便其團伙成員保車,王海龍還為其保車團伙成員和部分接受保護的貨車司機配備了對講機,印製了帶藍色鯊魚標誌的不乾膠標貼紙,讓受保護的司機將其貼上在貨車車門上,以便被其團伙成員及被其事先買通的交警及路政部門的執法人員識別。

暴力收取保車費累計500萬元

王海龍還指使其組織成員對在哈市城區內從事貨物運輸的大貨車業主及司機採取暴力及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接受其組織的保護並繳納保車費。保車費分別按次、按月及按年交納,按次的每次收取100至200元,按月的每月收取2000元至5000元,按年的每年收取1萬元至2萬元。車主及司機交納了保車費後,王海龍保車團伙成員便將其手機號碼告知貨車司機,讓貨車司機在車輛進入城區前提前通知其團伙,以便該團伙派人駕車到入城口接應、引導貨車進城,避免超載貨車遭到交警及路政人員的攔截和處罰。

2017年10月,王海龍利用非法所得透過採取請客、送禮等手段進行賄選,當選道外區巨源鎮小山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謀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層政權。截至案發時,該組織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7起,已查證屬實的該犯罪組織所收取的保車費已近500萬元。在王海龍組織的非法“保護”下,哈爾濱市大貨車的超載行為愈演愈烈,“瘋狂大貨”嚴重破壞了我市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廣大市民對此深惡痛絕。

香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海龍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均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等罪,依法判處王海龍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海龍組織其他成員被依法判處二十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經濟處罰。

壟斷農村資源

欺壓殘害百姓

侵吞集體資產騙取鉅額貸款的12名“村霸”被端

2011年,哈市雙城區永治街道長產村村民朱鳳祥糾集陳禹東等人,透過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村民為他們投票,後朱鳳祥被選為村委會主任,陳禹東等人均選為村幹部。2012年,朱鳳祥、陳禹東等人成立了“雙城市春森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春森合作社”)後,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春森合作社名義對長產村果蔬園區進行管理,排擠原村書記蘇某友等其他村幹部參與,獨攬園區經營管理權,通過出租大棚和溫室收取租金,將國家、集體投資的果蔬園區資產據為己有。

在朱鳳祥的組織領導下,陳禹東等組織成員以基層村級組織政權為依託,以春森合作社的經濟活動為掩護,多次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職務侵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強行徵地,對村民進行威脅、毆打、辱罵,破壞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其組織成員毆打客商、強迫交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

2014年3月,朱鳳祥在未徵得雙城區永治街道長產村村民關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指使施工人員向關某某家土地運送大棚建設材料,關某某進行阻止後,朱鳳祥便帶領蔣再明、洪寶強等人對關某某進行威脅、辱罵、毆打,關某某因懼怕朱鳳祥,被迫同意自家土地被徵用,並從此搬離長產村。

為了得到黑龍江農村信用聯社的貸款,朱鳳祥編造以溫室蔬菜種植為用途,製造內容虛假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等貸款資料,騙得信用社的信任,於2014年9月4日在雙城區黑龍江農村信用聯社貸款300萬元,此款項隨後進入朱鳳祥個人信用社卡內。同日,朱鳳祥指使合作社財務人員張常富將此筆貸款全部轉入哈爾濱市益農化肥有限公司對公賬戶上。同年9月5日、9月7日,朱鳳祥分兩次在該公司提取現金人民幣20萬元、30萬元,共計50萬元用於個人使用。後經過三次虛假轉賬,春森合作社對公賬戶賬面顯示300萬元貸款進賬成功,造成春森合作社在農村信用社貸款300萬元的假象。此筆貸款逾期後,經過黑龍江雙城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人員多次催收,朱鳳祥截至2018年6月28日已陸續歸還貸款本息合計258萬元。

2016年12月12日,雙城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下撥給春森合作社“經濟作物優質高效栽培技術推廣專案”資金18萬元;同年12月14日,雙城區農業局下撥給春森合作社“2016年第二批農業發展資金”64。5萬元。2016年12月18日,張常富將上述兩筆款項合計82。5萬元從合作社賬戶中提取現金,將其中的808664。43元存入朱鳳祥個人在雙城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賬戶,用於歸還其個人貸款本金及利息。

雙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鳳祥等1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分別構成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職務侵佔、騙取貸款、貪汙等罪,依法判處朱鳳祥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組織其他成員被依法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經濟處罰。

騙取招嫖人嫖資後

以公佈嫖娼資訊實施敲詐

2017年9月以來,王文凱組織劉偉、丁寧、張海成、張文旭、李月紅、杜芊芊、許爽等人形成詐騙、敲詐勒索招嫖人員的惡勢力。

2018年1月6日,王文凱將被害人李某某的招嫖資訊傳送給丁寧後,丁寧指使李月紅到哈爾濱市道里區石頭道街七天優品酒店812房間內,假冒賣淫女騙取李某某嫖資。李月紅藉故離開該賓館後,王文凱將李某某相關資訊傳送給劉偉,劉偉等人以查處賣淫嫖娼為由對李某某連續實施威脅、恐嚇,共計敲詐李某某4388元。其後,李某某因繼續受到威脅、恐嚇,從該賓館三樓半跳下摔傷,身體多處骨折。

王文凱透過網路鍵盤手獲取網路上招嫖人員資訊後,將招嫖人員的手機號、入住賓館及房間號等資訊分發給丁寧、劉偉,由丁寧、劉偉分別指使李月紅、杜芊芊冒充賣淫女到招嫖人員入住的哈市道里區石頭道街某賓館、買賣街兩家酒店、中醫街某大酒店、道外區某快捷酒店、南崗區某飯店等多家賓館同招嫖人員見面,在騙取招嫖人員嫖資後編造下樓取避孕工具等理由逃脫。隨後,組織成員再以查處賣淫嫖娼、公佈嫖娼資訊、到招嫖人員房間找招嫖人員等威脅、恐嚇手段,敲詐勒索招嫖人員錢財。

王文凱詐騙金額合計80餘萬元;王文凱、劉偉、張海成、張文旭敲詐勒索金額合計4萬餘元;丁寧、李月紅詐騙金額合計7萬餘元,其中許爽參與詐騙金額2萬餘元;劉偉、杜芊芊詐騙金額合計1萬餘元。

道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文凱、丁寧、李月紅、劉偉、杜芊芊、許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王文凱、劉偉、張海成、張文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方法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為共同犯罪,王文凱等8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判處王文凱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劉偉等7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七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與路人故意引發碰撞

自殘加重傷勢進行敲詐

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間,陳某、左某祥組織、糾集米某龍、黃某宇、李某達、邵某飛、方某榮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在哈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附近,分工配合多次採用“碰瓷”手段,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處罰的心理,脅迫被害人進行所謂賠償,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陳正謙身為保健路派出所民警,明知是 “碰瓷”仍以調解方式配合其他被告人進行敲詐勒索。十名被告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8年1月7日17時許,米某龍開車拉乘陳某、唐某勇和李某軒、劉某雨來到南崗區學府四道街70號附近。劉某雨被指使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及朋友作為目標。劉某雨故意撞上李某某,並辱罵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隨後將劉某雨推倒在地。此時,李某軒等人裝做路人上來控制李某某二人。劉某雨在倒地後用拳頭將自己的鼻子打出血並報警。民警出現場將雙方帶回保健路派出所。陳某指使楊某斌冒充劉某雨的父親來到派出所,以孩子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李某某1500元,贓款被分掉揮霍。

截至案發,陳某、米某龍敲詐勒索294500元;黃某宇、李某達敲詐勒索293000元;方某榮敲詐勒索193000元;邵某飛敲詐勒索18萬元;唐某勇敲詐勒索151500元;李某健敲詐勒索15萬元;陳某謙、左某祥敲詐勒索143000元。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等10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米某龍等9名被告人九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責令10名被告人分別退賠違法所得給相關被害人。

網上約飯慫恿酒駕

製造車禍敲詐勒索

2018年6月間,李鑫鵬、何秋宇經預謀後,糾集孫桐、趙加洋、高恬恬、張某豔(未成年人)、楊兵、唐德華等人,有分有合使用陌陌聊天軟體,以女性名義約陌生被害人到哈市松北區或呼蘭區見面,並由趙加洋或張某豔出面與被害人到飯店就餐,在勸被害人飲酒並酒後駕車後,故意駕車撞擊被害人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並以被害人酒後駕車肇事為由,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索要高額錢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

2018年6月3日凌晨,李鑫鵬、何秋宇、孫桐等人將被害人任某某約至松北區世紀花園小區附近,由女性成員與任某某見面後到飯店就餐,並在就餐期間勸任某某飲酒,慫恿任某某酒後駕車送其回家。任某某駕車離開後,何秋宇駕駛本田雅閣牌轎車撞擊任某某駕駛的中華牌轎車。在任某某下車檢視時,李鑫鵬、何秋宇、孫桐等人上前,以任某某酒後駕車肇事,不給錢即報警相威脅,索要錢財,任某某被迫透過微信轉給何秋宇9000元。

經查,李鑫鵬、何秋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110930元;孫桐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110930元;趙加洋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69930元;高恬恬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55930元;張某豔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55930元;楊兵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46000元;唐德華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46000元;馬餘明參與實施敲詐勒索金額25000元;任再朋參與實施敲詐勒索1起,系未遂;田超參與實施敲詐勒索1起,系未遂。

松北區法院依法判處李鑫鵬、何秋宇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孫桐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二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罰金。

干擾市場秩序

強迫簽訂強買強賣協議

劉佐躍、姜聰巖、郭忠林、馬勇強、韓建偉(在逃)均是五常市經營食品、飲料及酒類的一級經銷商。為謀取個人利益,達到控制五常市內二級批發商均到其處進貨的目的,2016年4月份,劉佐躍等人共同商議成立五常市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兄弟公司,未登記註冊),由每家每季度出資5萬元聘用李永連,李永連又指使房春雨幫助維護市場,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6年4月6日,劉佐躍等人召集被害人段某才、安某飛、楊某臣等二級批發商在五常市青瓦館飯店吃飯,要求二級批發商交納1萬元保證金並與兄弟公司簽訂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及合法權益的協議。協議約定,二級批發商供貨及銷售必須完全按照兄弟公司定的價格體系執行;現有二級批發商所代理經銷的產品,兄弟公司不得銷售或搶代理權;二級批發商需無條件配合兄弟公司抽查其倉庫產品;二級批發商不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竄貨、倒貨、漂貨、低價銷售兄弟公司的代理產品,如違背約定,兄弟公司有權扣除保證金。同年4月22日,劉佐躍與段某才因商品批發一事產生矛盾,後劉佐躍指使房春雨找人傷害段某才致其重傷(已另案判處)。

五常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劉佐躍、李永連、房春雨、姜聰巖、郭忠林、馬勇強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劉佐躍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永連、房春雨、姜聰巖、郭忠林、馬勇強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以打假、食用腹瀉等名義

敲詐商戶錢財

2018年1月至3月期間,經白金興糾集,與張會東、田忠臣、徐幫亮、張曉亮、郭曉光、景傑、權冬微多次預謀,組成以白金興為首的惡勢力,以威脅的手段,或以打假的名義給被害人心理造成極大恐慌,多次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8年1月29日,白金興、景傑在道外區南極冷鮮城被害人張某某經營的攤床購買了40斤牛肚後,由權冬微鑑定為走私牛肚。次日,白金興夥同張會東、田忠臣、徐幫亮、張曉亮、景傑來到張某某家,將張某某家貨車堵住使其不能正常經營,隨後以食用張家牛肚導致腹瀉的虛假理由,阻止張某某正常經營,迫使張某某向白金興等人支付5萬元,贓款被揮霍。

道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白金興等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白金興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張會東等人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以損毀他人財物等

非法手段逼債

2017年4月至7月間,高建慢為向他人討要債務,糾集王海盼、於會彬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並糾集徐莫豪、何某某、李世龍等人在哈市道外區南平街結夥滋事,使用非法手段向多名被害人逼債,造成惡劣影響。

2017年,高建慢因與被害人楊某某之子錢某某存在債務糾紛,遂指使王海盼向楊某某經營的位於道外區的茶葉店門口、臺階、牌匾等處潑糞便和油漆,造成惡劣影響。

道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建慢多次僱傭、指使王海盼、於會彬,並糾集徐莫豪、何某某、李世龍等人在道外區結夥滋事,任意汙穢、損毀他人財物,肆意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高建慢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海盼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黑配貨站”

非法扣押貨物敲詐貨主

2017年9月,經王明君提議,王明君、黃志豐、徐雪傑共同在哈市雙城區長勇村成立了泰昌配貨站。他們先在網路上尋找需要配送發貨的貨主,然後在簽訂協議時讓貨主在協議上填上同等價格的保險金額。在發貨途中將配送貨物拉至哈市雙城區高速路口的停車場,同時通知貨主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和轉運費,否則不交還貨物。在貨主被迫支付高額運費後才允許貨主將貨物自行運走。

截至案發,王明君、黃志豐、徐雪傑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六起,涉案金額287000元,實際獲得贓款37000元,贓款均被三人揮霍。

雙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明君、黃志豐、徐雪傑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王明君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徐雪傑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黃志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製造交通事故

勒索大額錢財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間,郝慶濤、吳波、侯繼鵬、徐首東、李浩然、呂金柱、吳啟凡、王洪慶、李明濤、辛勝、曹宸儒、曹翰儒、肖海瑤、任立偉、張忠賀、劉曦營、門立蘭與郝玉民、張清中(另案處理)形成以郝慶濤,吳波、侯繼鵬,張忠賀為首的三個惡勢力團伙。上述惡勢力團伙與劉春明(已死亡)、王旭陽(另案處理)為首的兩個惡勢力團伙有分有合,以酒後駕車司機或駕駛無路權車輛司機為目標,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交警部門處罰的心理,以不給付大額賠償就報警相要挾,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多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郝慶濤等17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罰金。

打砸同行店鋪

壟斷區域開鎖行業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於廣遠擔任黑龍江海網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爾濱安都開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都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為壟斷阿城區開鎖行業,並透過壟斷提高收費標準、獲取非法利益,糾集王大寅、盧國範、杜宇、孫碩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採取毆打、辱罵、砸店、砸車等暴力、威脅手段,或利用行政執法人員徐卓的職務便利幫助其排擠競爭對手,強迫阿城區開鎖從業人員加入其所控制的海網公司、安都公司,或者退出開鎖服務行業。

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於廣遠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於廣遠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王大寅等5名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二十四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

強行索要非法債務

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

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劉憲宇為追討高利貸、為他人追討債務、強行為他人索要非法債務,糾集姜偉偉、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龍、孟範義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組織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犯罪。

賓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劉憲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判處任洋洋等10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強迫超載車主

交納“保車費”

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間,王世新夥同朱玉成、閆阿芳在哈市阿城區註冊成立哈爾濱市鴻金福運輸有限公司,三被告人利用超載、超限貨車車主害怕被交警人員處罰的恐懼心理,在阿城區內,每次收取貨車車主高某等人每車100元或150元的“保車費”,透過駕車帶領超載、超限貨車繞開交警執勤位置,逃避交警人員處罰,獲得違法所得47筆、共14400元。

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世新、朱玉成、閆阿芳糾集一起,利用貨車司機的恐懼心理,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王世新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朱玉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閆阿芳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為爭奪攤位

糾集他人尋釁滋事

2013年10月20日,哈市道里區群力街道辦事處暫時委託呂建軍(已判決)經營的哈爾濱建軍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燕山路市場攤區。2016年11月22日,道里區群力街道辦事處對哈爾濱建軍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下達了燕山路(現更名為嶗山路)市場攤區停止經營通知,停止暫時委託關係。2017年1月9日,道里區群力街道辦事處將該決定上報哈市道里區集貿攤區管理辦公室。但呂建軍為了與相鄰的民生尚都農貿綜合大市場爭奪攤位,糾集張曉初和周志國、顧旭、郗金海、錢志剛、於登濱(均已判決)等人,形成惡勢力,實施犯罪活動。

道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曉初夥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張曉初有期徒刑三年。

瞄準酒駕者

製造交通事故實施敲詐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郝玉民、張清中夥同郝慶濤、李明濤、徐首東(均另案處理)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分有合,在哈市市區內透過尋找酒後駕車的司機為作案目標,之後駕駛機動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多次對酒駕者實施敲詐勒索。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郝玉民、張清中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勒索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郝玉民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張清中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郝玉民、張清中共同退賠被害人張某13000元,共同退賠被害人王建7000元。

行賄交警

非法“保護”超載貨車

姜勇、陳曉勇、高淑豔、朱玉春、劉長明、李偉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貨車司機超載懼怕受到處罰的心理,透過給交警行賄,以富量車隊為組織形成惡勢力,以舉報相威脅,強迫多名被害人繳納保車費,接受所謂的保車服務。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以強迫交易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姜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陳曉勇等人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張宇 哈爾濱日報記者 梁可心 於勇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