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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親夫是什麼刑罰?司馬光為何要處死謀殺親夫的女子阿雲

熙寧元年,登州有一個名叫阿雲的女子,母親剛去世還在服喪期間,家裡的長輩就安排她和一名韋姓男子訂婚。但阿雲嫌其貌醜,於是乘夜持刀跑到對方家,砍了十餘刀,卻只砍斷一根手指。

阿雲被抓後很快認罪,知縣定為“謀殺親夫”。“謀殺親夫”在古代那是必須嚴懲的,判阿雲死刑。

但登州知府許遵看到案件後,認為母親服喪期間不可以婚嫁,阿雲的婚約本身就不合法,不存在所謂的“謀殺親夫”。且阿雲主動交代,有自首情節,應該免死。

最終此案上達朝廷,引發了王安石和司馬光的爭議。

王安石支援許遵,認為應當免死,司馬光力主處死阿雲。

阿雲案,影響深遠,最終宋神宗下詔,王安石之議得勝,定為“謀殺傷首原法”,阿雲免死定案。

也可以說司馬光等主張定阿雲死刑的一派失敗了。

阿雲案,有著很複雜的因素,既有改革派和保守派的爭鬥,也有慎刑派和重刑派的爭執,還有刑律禮法的之變辯。

雖然當時是王安石獲勝,但是支援司馬光的還是大有人在,數百年後仍是如此。

清代乾隆皇帝曾對此事進行過御批:

“婦謀殺夫,悖惡極矣!傷雖未死,而謀則已行,豈可因幸而獲生以逭其殺夫之罪?又豈可以按問即服遂開以自首之條?許遵率請未減,已為廢法,即科以故出而罷之,亦不為過。劉述身為刑官,執之誠是。安石乃袒遵而詆述,且定謀殺首原之令,不特兇婦因曲宥以漏網,非所以飭倫紀,且使奸徒有所恃而輕犯,尤不足以止闢。安石偏執妄行,不復知有明罰。敕法公議而貶逐正人,尤逞其無忌憚之心。小人肆毒,乃至是哉!”

乾隆無疑是支援司馬光的,主張處死阿雲。

乾隆的御批還是帶有對王安石的貶低之意,並非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待的。

清末法律名家沈家本也曾詳論此案,他也是支援司馬光的。

“阿雲謀殺未婚夫,刀斫十餘創之多,並斷其一指,情形極為兇惡。殺而不死,乃不能,非不為也。初無追悔之心,未有首陳之狀。許、王所議,顯與律意相違。此獄關係倫紀,當日劉述諸人齗齗辯論,實非得已。邱文莊衍溫公之說,固足以斷斯獄。

還是那句話,阿雲案已經不單是刑律之爭了,是法與禮之爭,更涉及改革派與守舊派之爭。

當年,由於神宗的支援,王安石之議戰勝了司馬光之議。

十幾年後,神宗去世,司馬光拜相,保守派主導朝政。

司馬光罷盡新法,以高太后名義,以“母改子”,很可能重審阿雲案。

以司馬光幾乎罷盡新法的實際作為,重審阿雲案並非不可能。

雖然沒有明確記載司馬光重審阿雲案,但是很多人相信司馬光會翻案的。

因為司馬光不光是政治上的保守者,更是封建道德的衛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