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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古代窮人娶不起妻子,就發明一個詞,用來傳宗接代

典妻是封建社會,婚姻史上黑暗、悲慘的一頁,最早見於北宋的《續資治通鑑長篇》:“質妻賣女,父子不保”;到了元朝,典妻之風盛行,使當時的浙東右道副使,在寫給中書省的請碟中,作了詳細的記述:“男子妻亡,無力續妻,在外謀妻,訂立契約,限以歲月”;到了明代,典妻風俗仍在南方流行。崇禎七年,馮夢龍編了一部地方誌,其中寫道,“在壽寧,貧苦百姓,延續香火,典賣其妻,不以為諱。”;尤其清代,陋俗不僅在南方各省盛行,並且蔓延到北方,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典給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

在北方,典妻陋俗,又叫搭夥過日子,那些婦女一般因丈夫多年外出不歸,生活困難,無法自立,就出典自己。與另一男子成立“搭夥”關係,簽署字據。若原夫回家將錢還清,就可以領回妻子。典妻婚雖是一種臨時婚姻,但有迎娶風俗。在夜間抬轎迎娶,以薄酒謝媒,宴請長老、鄉親。有的還舉行典婚儀式,婦女淡妝濃抹,衣著簇新,帶著一袋一長生果,乘轎去男家。男家同時也張設宴席,遍請鄰家親族,吃酒道喜,並舉行洞房花燭的俗禮,只是不掛燈結綵。

典妻一般住在典夫家裡,和男方妻子同住,同居時,原夫迴避,直至女方懷孕。這是一種“臨時夫妻”關係。典妻和原夫仍保持夫妻關係,只是在典期內,原夫妻關係暫時隔斷,,期滿契約作廢,妻子仍回原夫家,恢復婚姻關係。這是典妻婚與其它婚姻萬式的最大區別。

典夫的目的是為了,生育兒女,傳宗接代。所以在契約上都要寫明:留子不留娘;如果限期內,沒有生子,可以繼租。典妻與所生子女,雖有血緣關係,但孩子只能認典夫的原妻為正式母親,典子對親生母親則叫“嬸嬸”。其子可入宗譜,而生母作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廟,下列宗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