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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電視騙了,”大刑伺候“究竟能不能隨便用

在古代,官員們審理案件時,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招供,常常會將”大刑伺候“掛在嘴邊。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大刑,往往是摧打拷之類的酷刑。早在漢代,我國就有使用刑具讓犯人招供的做法。《陳書-沈沫傳》中記載:”死者除名,罪證明白,拷掠已至,而今抵隱不服者,處當列上。“

自漢代以來,刑訊就成了審理犯人不可缺少的手段,甚至在南北朝時期,“拷刑以法”被寫入了當時的法律之中。但這樣就會產生一些不好的現象,犯人如果熬刑不過,往往會誣服自認。

直到唐朝,刑訊制度才逐步完善。《唐六典》中這樣規定:

一,皇族成員、重要的官員、功臣之後,年齡在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十五歲以下的孩子以及患病的犯人和孕婦,是不能夠拷打的。唐玄宗時期,開元25年,還曾頒佈了詔令,對於患有腰脊折斷、侏儒、一處肢體殘廢的犯人禁止拷打。

二,如果是要拷打犯人,必須先搞清案情,反覆審查,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罪行後,及時上報要對犯人拷打的原因,等到上級部門核准以後,才能動刑。但如果證據確鑿,犯人仍然不招供,可直接定罪,不得濫用刑法逼其就範,違反的官員會受到一定的懲處。

三,使用什麼樣的刑具以及對犯人施刑的部位、次數、頻率同樣有具體的規定:拷打犯人,總體次數不得超過三次,前後受刑時間至少要保持20天以上,若是杖刑,總數不能超過二百次,並且杖刑所打的位置,只能是犯人的背部、腿部或者是臀部。如果同一個犯人,先後經過幾級官府審理,受刑次數同樣不得超過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拷打數量達到上限,仍不供認罪行的,只能是暫時監押起來。

四,對於濫用刑法的官員,交由上級司法主管的官員給予處罰。如果犯人拷打次數超過規定次數,要對濫用刑法的官員打一百大板。如果犯人熬刑不過而死,主審官員將面對兩年以上的監禁,情節嚴重的,還要以命相抵。衙差如果拳打腳踢而使犯人骨折或造成嚴重傷害的,以鬥毆殺傷罪論處。

與我們在影視作品中所看到的不同,這些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隨意折磨犯人,動不動就用大刑的混亂做法。但是,各級衙門往往是做做樣子,特別是那樣貪官汙吏更是將這些規定置之不理。

唐朝以後,到了清代,則有了更加全面的規定:因審訊需要打板子時,每天不能超過三十個,晝夜審訊時,可以採用酷刑,但只限於掌嘴和跪鏈,所謂的“掌嘴”不是一般的打嘴巴,是得用皮鞭來抽臉。

總體來說,主審官員用大刑都很慎重,不僅是害怕將犯人折磨致死,而是擔心用刑過度,容易出現詐供和偽供,所以,“大刑伺候”可不是嘴上一說,就可以實際操作的,是不能隨便亂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