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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久則弊”現象與“黃宗羲定律”

和明中葉以前的稅收制度相比,一條鞭法並沒有改變賦稅的總額,或至少目的不在於此。類似一條鞭法的“並稅制”改革是一個典型的零和博弈,它僅僅改變了賦稅徵收的方式,儘管在短期內有“向來叢弊為之一清”的政績效果,但卻並未實際上改變納稅人的稅負承擔。“即便採用一條鞭法,許多縣的稅單仍然保留著各種各樣的條目以及混亂的稅率,只是每個單個的土地所有者的賦稅總額合併了而已。”特別是由於朝廷不斷加派苛捐雜稅,“條鞭既並雜範而徵之矣。故原編存留,所以免雜泛之役。今皆裁作正賦起運,則雜泛不得不更派。是故,徵愈急則銀愈貴;銀愈貴則谷愈賤;谷愈賤則農愈困;農愈困則田愈輕。田者民之所依,國之所寶也。而積輕之勢,至有棄如敝屣者,有視如毒螫者”。

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條件下,“農”為邦本,“耕讀為上”是核心價值觀。費正清研究指出:“人口的密集使精耕細作成為必要並給它提供條件。這種經濟一旦建立,就憑著其慣性繼續發展。”不論是大地主,還是小佃戶,無不以土地和農桑為安身立命之本、養家餬口之源。然而,在不堪重負之下,往日的良田沃土成了如今的“敝屣”“毒螫”,地主拋棄田產,農民逃離家園,“邦本”盡失,國將不國。

傳統中國的稅法和稅改,其目的在於維護既存的統治秩序,最吃緊的任務是維持社會安定。而在中國自成一體的農業帝國體制和集權國家形態下,國家治稅權無可爭議地歸屬於皇帝,雖然有官僚集團的牽制,但稅率、稅種的變更任由皇帝一人恣肆而為,具有與英國稅權歸屬議會明顯不同的“強權收入”特徵。然而,這種“集權治稅”帝國仍不免有兩方面積弊:

一是“新法速朽”問題,即由於傳統國家從未將社會發展作為國家的任務,自然法律的目的也並非促進社會之發展,往往出現極為常見的“法久則弊”現象。類似一條鞭法這樣的稅改新法在頒行之始,或許可以起到緩解社會危機的作用,但時間一長,就自然地產生了各種弊病,背離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的應有效力。

二是“良法難行”問題。如李約瑟和黃仁宇所說,中國古代帝制的“結構缺陷”是“在頂端的帝王權威與中層以下的大量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一個管理真空地帶”。強大的利益集團與軟弱的執行機關結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軟弱的執行機關無力推動法律的實施,而強大的利益集團將迫使執行機關向他們讓步,代價是利益集團向執行機關中的相當一部分人員提供現實的個人利益,最終的結果多半是法律成為一紙具文,而作為“邦本”的百姓所承受的苛捐重稅依然如故。

這就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黃宗羲(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中指出的稅制“三害”:

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三害說”是指歷代賦稅每改革一次,稅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農民種糧食卻要等生產的產品賣了之後用貨幣交稅,中間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不分土地好壞都統一徵稅。由於賦稅沉重,明中葉以來出現了十分嚴重的流民現象。

所謂“流民”,就是無產無業的流亡人口,主要是由破產農民、失業手工工人及逃兵等組成。明朝中葉的流民潮來勢之猛,範圍之大,均屬空前。全國13個省是無省不有大量流民,北直隸、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浙江、福建、湖廣、雲南等地尤為嚴重。據明朝的官方統計,開國一二百年之後的全國戶籍人口反倒出現了大幅度“負增長”現象,朝廷的官員不禁發出“國初戶口宜少而多,承平時戶口宜多而少,何也”之疑問。

事實上,在明代科學家徐光啟關於“夫三十年為一世”的人口自然增殖理論,並非是國家人口真的減少了,而是大量人口因不堪重賦苛政而逃亡,成了不在戶籍之上的“黑人”。明朝的最高統治者對此現象並不諱言:“戶口之盛衰,足見國之治忽。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必由土木兵戎。”然而,儘管明政府多方著力試圖安置解決流民問題,甚至不惜動用武力,無奈國家的財富分配和賦稅結構已然“定格”,處於重壓之下的黎庶小民只能為了苟活而此起彼伏地踏上流亡之路。

而且,在明晚期的土地兼併狂潮之下,長江以南的大多數自耕農幾乎絕大多數都淪為佃戶,如江浙地區“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那些靠力耕苟活的佃戶為求生存,只得忍受高額地租盤剝,“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有的甚至高達兩石者。這些“無立錐之地”的佃農在朝廷“一條鞭”的抽擊下“舊傷未愈”,不料又在地主的苛苦盤剝下“平添新痕”。

於是,大江南北的佃戶鬥爭勢如洪水而起。蘇州等地的佃戶甚至成千上萬人相約“勿得輸租業主,業主有徵索,必沉其舟斃其人”。由地租而引發的強勢地主和弱勢佃戶的矛盾衝突,成為晚明社會的又一座“活火山口”。而這些“沉舟斃人”的佃戶有著濃厚的“仇富、仇官”情節,不但屢屢成為抗租、罷市、鬧衙等社會暴動的參與者,而且還充當了白蓮教起義和李自成、張獻忠等農民起義的生力軍。

可以說,守土勞作、“稅自所出”的佃戶原本是帝國賦稅體系的脆弱草根,當“民困財竭,一遇大荒,流移過半”,連他們也加入到流民行列,那麼,大明王朝幾乎等同於被“連根拔起”、飄搖無期。再加上萬歷礦稅之害,那些窮兇極惡的礦監、稅使所到之處,“如沸鼎同煎,無一片安樂之地,貧富盡傾,農商交困。流離遷徙,賣子拋妻”。“流民社會”的形成,一方面破壞了國家的正常賦稅基礎,另一方面又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不確定風險,為最終釀成明末大起義埋下了伏筆,也成為王朝衰敗的明顯徵兆。

當代學者們依據黃宗羲的觀點而總結出了“稅久則弊”的“黃宗羲定律”:歷史上的稅費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稅費改革後,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環境的侷限性,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又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即黃宗羲所稱之“積累莫返之害”。實際上,國家的稅收不降反增,國家的稅源亦壓縮到弱勢群體身上,由於“富家隱藏逃戶,闢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財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故典賣田宅,產去稅存而愈貧”,造成了“窮人替富人繳稅”“越富越少繳稅”的惡性迴圈。而衰敗的國家和朝廷一方面是熟視無睹,另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怠政黑洞中也已無力迴天。“帝國的整個財政機構太過陳舊,難以應付由全國性的緊急情況所引發的種種問題。”而且,由於皇帝是行政者、立法者、執法者的結合體,也是制稅權、司稅權的源頭,一旦皇權的專制性和掠奪欲突破了賦稅極限,則將重複“農民起義——統治初期輕徭薄賦——財政大為好轉——國家經濟繁盛——統治者驕奢貪逸——財政危機出現——苛捐雜稅繁重——農民起義爆發”的發展模式。最終,稅政之弊導致了民生之艱,民生之艱引發天下大亂,這是帝制衰亡和官治衰敗的一個基本規律。

(本文節選自《走出腐敗高發期:大國興亡的三個樣本》)

《走出腐敗高發期:大國興亡的三個樣本》

高波 著

ISBN:978-7-5166-5411-8

新華出版社 2021年1月

定價: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