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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修改《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這幾種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2日訊今天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釋出會,邀請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山東在“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方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釋出會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副局長劉繼強就《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前後變化進行了介紹。

一是降低處罰金額。在裁量計算公式中增加修正因素,包括當事人整改情況、補救措施、配合調查情況、規模大小、違法次數等,使處罰金額更貼合具體案情。對長期守法經營、主動迅速改正違法行為並配合案件調查的排汙單位,大幅降低處罰金額。經測算,適用修正裁量係數後,同一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金額較以往普遍降低40%左右,對中小微企業的處罰金額降低幅度更大。透過修訂,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二是新增不予處罰情形。新增未依法填報排汙登記表、未按要求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汙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汙許可證規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露天堆放、罰款不足5萬元但積極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等6種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情形。明確對及時糾正並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三是明確第三方機構責任。《裁量基準》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汙染治理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裝置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的相關責任,為查處第三方機構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提供了有力支援。同時,《裁量基準》明確對多次違法、拒不改正、不配合案件調查的排汙單位從重處罰,最大限度實現過罰相當。

閃電新聞記者 於銘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