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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擺酒40桌, 5桌客人沒來新娘要求推遲使用被拒打包帶走

湖南長沙,張女士與相戀多年的男友準備結婚時,決定到一家高檔的酒店處擺酒,雙方家長根據兩人的預算,並再三斟酌後決定邀請400多位親朋好友前來參加婚宴,隨後張女士和酒店經理確認要擺40桌。

按照張女士和酒店經理的約定,酒店除了要為婚禮提供主持人服務外,每桌加冷菜、小吃等一共16個菜品,每桌5380元,合計21。52萬元。

可人算不如天算,大約50位親朋好友卻因臨時發生大家懂得的原因,而未能如約來參加張女士的婚禮,這讓張女士有點措手不及。

得知這一情況後,張女士知道與酒店約定總數40桌是不可以更改的。但其希望酒店方能夠將其中5桌推遲至晚上或者明天再來消費。

可不曾想,酒店經理直接就回複稱“不行,沒得商量,要麼現在上菜,要麼打包帶走!”經理的態度讓張女士非常不爽,畢竟5桌菜價值2。69萬元,誰也不願意花這麼多錢卻只能打包回家吃,更何況一桌16個菜,這等於要將打包80個飯盒回家,家裡的冰箱也放不下。

可經理態度非常堅決,沒有半點商量的餘地,最終張女士無奈之下,在婚宴結束後,只能將幾十個打包好的飯盒分發給親朋好友帶回家吃。

有網友猜測酒店是當天晚上和次日中午、晚上都將場地給其他客人預訂了,所以酒店才會如此絕情。

但從事餐飲行業的網友說,這不可能!張女士肯定白天就知道5桌客人不能來參加婚宴的,因此只要張女士不是上菜前一兩小時才通知酒店,酒店完全有能力協調將5桌菜推遲做。

該網友同時還表示,即便當晚和明天場地都預訂給別人了,只有酒店有格局,肯定可以協調至沒人擺酒的那一餐來解決問題。

這名網友的意見得到許多網友的讚許,因為結婚擺酒多訂幾桌是很正常的,一般情況下酒店都不會強行要求客人必須打包帶走。

那麼從法律上講,酒店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麼?

首先,雙方形成合同關係的標的是40桌酒席,這一點沒有異議!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成立,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必須有事實依據。

根據本規定,只要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張女士支付訂金後,雙方的合同成立,且受法律保護。

其次,《民法典》第511條規定,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就沒有約定的事項進行協議補充; 不能協議補充的,參照交易習慣,予以確認。

也就是說,酒店方的做法是否合理,關鍵是雙方就酒店方如何履行提供40桌酒席的義務,是具體如何約定的。

一般來說,擺婚宴時主人家都會預多幾桌以防萬一。比如說,雙方約定40桌但有幾桌是備用的,雖然約定不能取消,但可以協商決定什麼時候再來消費。

注意!上述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就參照交易習慣來確定。

所謂交易習慣,就是指在某一行業中普遍採用的、法律未作規定的做法或交易方法。正如前面所說,只要主人家通知及時,按市場交易習慣,酒店方的一般做法就是會同意主人家的訴求。

換而言之,酒店方為避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而強行要求張女士將5桌酒席的菜品一次性全部打包帶走的做法,理論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當然,如果張女士在上菜時或快上菜時才來通知酒店方,那就另當別論,畢竟此時所有菜品幾乎已經做好了。這種情況下,就是張女士一方的責任了。

最後,《民法典》第577條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張女士起訴維權並得到法院支援的話,張女士是可以要求酒店方承擔責任的。

那麼大家認為,酒店的做法,合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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