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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對開發商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是因為房屋達不到交房條件,業主拒絕收房的話,對開發商是有一定影響的,開發商負責繼續履行義務,直至達到交房條件,如存在晚交房情形,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確認開發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可能導致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並且隨著時間推移,在符合交付條件之前,逾期交房違約金將持續增加。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資料的。

商品房交付標準是買賣雙方約定的房屋交付時所應達到的狀態。其內容可以包羅永珍,質量、環境、配套、裝修、品牌、型號,都可以自由約定。交付時買受人據此進行查驗,未按標準履行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影響房屋交付使用。因為,在符合交付條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經滿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對交付標準的違反,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也不構成根本違約,完全可以透過違約責任來解決。

現實中大量的交付糾紛,並不是由於不符合交付條件,而是對是否符合交付標準存在爭議。本來可以透過違約責任來解決的問題,買方卻以拒絕受領來維權,這就大大增加了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只有將交付條件與交付標準明確區分,才能看清問題的不同性質,不滿足交付條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標準的,不影響交付,只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了這樣的規則,對於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維護市場秩序都有積極的意義。

如果房屋沒有質量等等問題,購房者自己一意孤行的去拒絕收房,帶來的損失是需要購房者一個人獨立承擔,建議購房者要能夠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