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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的社會大變革,各國沒有不從五等爵制,向軍功爵制轉變的

導語:

面對春秋戰國天翻地覆的社會大變革,各國沒有不從五等爵制向軍功爵制轉變的。關於五等爵制的情況,《禮記·王制》中有明確的規定: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特點有二,一是授爵物件面向貴族。由周天子把同姓(姬)子弟和異性姻親以及先朝的後人,封在各地作諸侯。諸侯根據不同的爵位,獲得不同數量的疆土和人民,即授民授疆土;二是實行嫡長子繼承製,由此形成了後世所稱的世卿世祿。

不過,由於齊、楚、燕、韓、趙、魏等國先後為秦所滅,政府檔案被毀,其軍功爵制除保留一些零星資料外,具體面貌無從查考,唯有商鞅變法所建立的軍功爵制賴《商君書·境內》得以儲存下來,因而本部分重點探討秦軍功爵制的原則、內容和實施功效,並藉助其他歷史文獻,如《史記》、《戰國策》、《墨子》、《韓非子》、《說苑》等,簡要介紹這一制度在山東各國實施的情況。

秦軍功爵制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秦軍功爵制在春秋時代就建立了

只是這一時期的秦軍功爵制還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制度。秦軍功爵制真正走向成熟是在商鞅變法時期。商鞅繼承了山東六國特別是魏國的李悝變法、楚國的吳起變法所確立的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賞必行,罰必當的改革精神,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確立了勞大者其祿厚,功多者其爵尊的變法原則,建立起既有深厚的理論底蘊,又具有相當可操作性的秦軍功爵制。第一,關於授賞的標準,商鞅明確規定是軍功。

即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

富貴之門,必出於兵。商鞅認為,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作壹(指專務耕戰)而得官爵。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這就使得宗室貴族不能再像過去那樣憑血緣關係就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從此,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就成為秦人政治生活的一般原則。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中有內公孫毋爵者字樣。

直到秦始皇統一後,大臣還說,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可證這條法令在秦國確已得到徹底的貫徹執行,也說明商鞅變法以後,人的政治經濟地位要由軍功來決定。為了提高並保護軍人(包括農民)的社會地位,商鞅堅決杜絕農戰以外的其他可以得到富貴的渠道,這就是利出一孔。他認為,只有阻止商人染指農村,染指土地,才能避免或因天災人禍,或因勞動能力低下而經濟困難的戰士家庭再次走向赤貧的命運,從而保證農戰政策的執行,使秦國軍隊始終保持高昂計程車氣,最終統一天下。

關於受賞的具體內容主要儲存在《商君書·境內》中,

大致有:設定了二十等級的爵位。《史記·秦本紀》集解關於秦二十級軍功爵制的記載:《漢書》曰‘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伍千石。’其爵名:一為公士,二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上少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如此眾多等級的爵位,顯然有利於引導士兵不斷進取,始終保持高昂的勁頭,奮勇殺敵,永不懈怠。

對於士兵和軍官授爵有不同的規定

在士兵中,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關於軍官,能得一甲首者,其賞賜與士兵同。屯長(五人一屯),百將(百人一將)一級的軍官,如不能親自斬敵得甲首,其所部士卒斬敵計三十三首以上,則賜爵一級,即所謂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按滿額論功行賞),賜爵一級。其他如統領五百人、千人的將領以及俸祿為六百石、八百石、千石的縣令以及國封尉,能斬敵一甲首者,賜爵從優。在較大的戰役中,如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野戰斬首二千,皆算作盈論。

結語:

凡是參加戰鬥的各級將領和官吏,從無爵位的校徒、操士向上算起,各賜爵一級。其中,高階將領如大將、御、參,則賜爵三級。對於戰爭中沒有戰功或逃跑者,秦軍功爵制也規定了嚴厲的處分,以致家屬臨戰前都要囑咐戰士不得,無返。如果失法離令,若汝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這樣一方面是功名利祿,一方面是嚴刑峻法,於是英勇殺敵就成為士兵的唯一選擇,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