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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立木,商鞅變法如何開展?探究商鞅變法的進步性和侷限性

縱觀中國古代歷史,西周時期的政治家講求“德治”、“禮治”。到了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局面使得法家學派逐漸登上歷史舞臺,或明或暗地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上千年。法家學派中,留下較為完整著作並主持成功主持過變法的當屬商鞅。作為戰國時期傑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商鞅在秦國推行的變法改革為秦國的崛起打下堅實基礎,加速了秦統一六國的程序。

雖然商鞅思想和他提出的法治理論在很長時間內被封建君主和政治家繼承,但在今天看來,他的某些主張具有明顯的侷限性。

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什麼?有哪些侷限性?

一、商鞅法治思想的主要內容

第一,人性論。

在商鞅眼中,人的本性是好利惡害,會在生活中追求自身私利的長遠化和最大化。名利是人們的生活動力,追名逐利是人們本性使然、自然而然的行為。因此,商鞅認為在人們本性好利惡害的驅動下,追名逐利成為人們作奸犯科的根本原因。

這種從人性論出發的法治思想首先體現在法令的制定。

人們的本性是好利惡害,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會衝破道德底線而不擇手段,違犯法令的人也會心存僥倖。短期時間內的社會利益是守恆的,在每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利益交叉、利益衝突的情況,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因此產生矛盾衝突甚至戰爭。為了減少衝突的發生,制定一套法令很有必要,這也是商鞅制定法令的首要原因。

其次,法律的內容和法治效果也是需要變法者考慮的。

人生而有好惡,君主以此治國理民,更加不能不審察。君主需要在百姓民眾和好惡之間作出合理的權衡,透過獎懲結合的方式治國理民,修正社會上不規範的行為,從而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商鞅在制定法律時否認了其他獲取利益的途徑,集中民力於耕戰以富國強民。

最後,法律還要落實到嚴格的執行上。

新法制定以後,最先面對的往往是舊貴族的反對和百姓的不信任,適時樹立威信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商鞅主張對違法犯罪的人施用重刑,對民眾產生威懾力;另一方面借“南門立木”贏得國民的信任和擁戴,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

第二,農戰結合,愚民弱民。

戰爭是戰國的時代主題,農耕是重要的社會生產力,但因戰爭連綿,發展受到很大限制。商鞅深知農業生產和軍隊戰鬥力水平對於富國強兵的重要意義,因此主張建立統一而嚴明耕戰獎勵制度,對有功者進行獎勵,激發民眾的積極性。

民眾看到獎賞的唯一途徑來自農耕與戰爭,就會專心於農事戰爭,不會分心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耕戰政策使得平民和貴族之間的界限被打破,既保證了國家安全,又加強了君主集權。秦國的經濟實力得到提升,在與列國交戰中的優勢逐漸凸顯。

為了使國民更加專注耕戰,商鞅採取了愚民弱民的主張。

商鞅認為,如果百姓質樸老實就不會違反法律,國家也會越來越強大。愚民弱民主張的提出主要有三個目的:首先是利用爵位激勵、誘使百姓專注於戰功;其次是確保邦交安全;最後,質樸的民風也能使朝廷的佞臣減少。

第三,壹賞重刑。

獎賞和刑罰是商鞅法治思想中的核心,也是貫穿國民生活的主線,是商鞅實行法治的關鍵。因為要鼓勵國民將重心放在耕戰是哪個,商鞅對賞賜十分重視,賞其所缺是其獎賞策略中的重要內容。賞其所缺不僅不會造成財物的浪費,還能極大鼓舞國民計程車氣,增強國家兵力。

與賞賜相比,商鞅將刑罰看得更重,認為人們為了追名逐利往往會巧言令色,因此主張君主一定要重刑。

加重刑罰就會使國民懼怕,減小作出違反法律行為的機率,他認為儒家的“仁政”表面上仁慈愛民,實際上會造成犯罪行為的放縱。戰亂頻繁的戰國時期,重刑是君主統治國民強有力的保障,也是降低犯罪機率的根本策略。

二、商鞅法治思想的進步意義

商鞅前後主持的兩次變法是戰國時期最徹底的,也最具有代表性,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這場變法不僅變革的當時的額社會關係,也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對舊有的貴族體制造成極大衝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商鞅在眾多改革家中的歷史地位首屈一指,是反對儒家主張的第一人。

第一,歷史觀。

身處貧弱的秦國,進步的歷史觀是商鞅法治思想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變法主張剛剛提出時,商鞅毫不意外遭到舊封建勢力的反對,他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對復古主張提出反對。商鞅認為,無論法令、禮制還是治國方略都應當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相應的社會制度也需要適應社會的發展。

第二,政治方面。

眾所周知,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到封建社會的過渡階段,商鞅變法是這個歷史轉折的重要標誌。透過變法,奴隸、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障礙被打破,兩千多年的世卿世祿制廢除,加上軍功爵制、郡縣制的實行,度量衡的統一,法治思想的確立,使得以新興地主階級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制度建立,拉開了封建社會的序幕。

第三,經濟方面。

春秋戰國時期,鐵器的普及使得牛耕技術有了顯著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迅速提升。為了適應社會的改變,商鞅廢除原有的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制,極大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重農抑商的政策促進秦國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僅僅經過數年就擺脫了原本積貧積弱的困境,形成“家人自足、路不拾遺”的安定局面。

第四,軍事方面。

商鞅變法之前,作為國家戰鬥力量的軍隊主要掌握在武將手中,由其子嗣繼受。商鞅變法廢除了原本的世卿世祿制,建立軍功爵制,根據士兵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很大程度上激勵了地位低微的哦普通士兵,使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幅度提升,為後世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礎。

除了正面獎勵士兵積極取得軍功以外,商鞅還十分注重將重刑思想運用到軍隊中,打擊士兵違反軍令的行為。

從歷史例項看來,相比對獎賞的嚮往,人們對刑罰的恐懼更甚,因此刑罰往往能起到比獎賞更理想的作用。

從利益角度看,生命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礎,士兵在戰爭中隨時有丟失生命的可能,逃兵現象普遍存在。當重賞不足以讓士兵冒著生命危險奮勇殺敵時,重刑政策就非常有必要。商鞅制定了一系列比單純失去性命更為嚴峻的刑罰懲罰士兵逃避作戰的行為,因此士兵們往往會選擇在戰鬥中犧牲而不是被處死。

三、商鞅變法的侷限性

商鞅變法的功利色彩很強,其法治不過是方便君主統治民眾、增強國家實力的工具,但在當時的時代環境下確實起到了良好效果。

如農戰結合、“利出一孔”,與當時的國家境況相符,使富國強兵的目標達成;從人性出發主張壹賞重刑使百姓專注於耕戰;“刑無等級”則推翻了“刑不上大夫”的慣例,推動了歷史的前進。

從春秋戰國的時代背景來看,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很強的進步意義,但從現代法治理論出發,不難發現商鞅法治思想中的侷限性。

第一,法律工具論。

商鞅主張的法治是專門為了國家治理制定的法律,這種法律實際上是一種工具。法家學派之所以選擇法律作為治國工具,是認識到法律的實用性,因為法律能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秦國對富國強兵的追求。

短期時間內這套法治思想確實使秦國變化顯著,但功利性的法律有其缺陷,不能實現長遠的社會治理效果,為秦王朝的滅亡埋下禍根。實際上,一開始秦孝公頒佈求賢令就註定這場變法的功利目的。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秦國的首要任務就是實現國富兵強,因此商鞅推行的各個政策實際上都是為富國強兵服務,推動秦國實現最終稱王的目標。

第二,愚民論。

愚民政策是從人性論出發而制定,商鞅過於強調人的自然屬性而忽略社會屬性,使得與社會屬性有關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法令中沒有提到忠孝仁義的道德規範、否認人性中向善的部分,這種偏頗長久下去必然會引起人們的牴觸,加速秦王朝的滅亡。

第三,重型論。

在商鞅的設想中,重刑會使人們產生恐懼,這種恐懼足以制止人們犯罪。但商鞅對人性的認識是不充分的,當受到較強烈的情感支配時,犯罪仍然會發生。簡單來說就是商鞅對民眾趨利避害的期望太高,高到脫離實際,為了達到虛設的理想狀態無限加重刑罰,使得民眾遭受無謂的折磨。

結語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徹底、最深刻的變法圖強運動,極大推動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開創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先河。

儘管和當代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相比,商鞅的法治思想存在很多可以稱之為糟粕的硬傷,但在千年前禮治盛行的時代環境下,他能做到堅持樸素唯物主義,重視法治建設仍是十分難得,也為後世留下了寶貴遺產。

參考文獻:《史記》《商君書》